
個人所得稅是現(xiàn)代政府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和調節(jié)經(jīng)濟運行的重要手段。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較晚,現(xiàn)行稅制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基礎上形成的。由于稅制模式,費用扣除,稅收優(yōu)惠和稅收征管存在問題,加上經(jīng)濟全球化,電子商務的迅速發(fā)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現(xiàn),使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時予以改革顯得格外迫切和重要。我國目前已著手對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改主要涉及兩項內容:一是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對此兩項內容,筆者作為一個單位的會計,也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實際操作者,闡述一下個人觀點。
一,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
此項改革非常迫切和正確。財政部長金人慶說:“因為800元的標準是1993年制定,當時就業(yè)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僅1%左右,而到2002年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已上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時,職工家庭生活消費支出也呈上升趨勢:2003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shù)比1993年提高60%,消費支出明顯增長,超過了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每月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焙茱@然800元的月費用扣除標準已顯得過低。
但是如果僅僅只是提高此數(shù)字標準,不作其他相應改革,國家稅收勢必因此減少很多。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日前表示,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后,近七成工薪階層將不納稅,一年國家將減少稅收收入280億。這是因為目前稅制只管住了工薪階層而真正的高收入者交稅的卻不多,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中來源于45%檔的稅收接近為零,而一般的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的主要群體,占個人所得稅征收總額的70%以上。該數(shù)字標準改革僅對工薪所得部分改革,效果應為從絕對數(shù)上減少了國家稅收收入。
鑒于此,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落后,公民納稅意識淡薄的情況下,采用國際上發(fā)達國家普遍采用的綜合稅制較困難,可以采用一種過渡形式,即先將現(xiàn)行稅目中的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為一種綜合所得,統(tǒng)一征稅。
目前稅制下,勞務報酬所得的存在成為國家稅收流失的合法渠道。原因有三:第一,收入來源多元化,模糊化,不易區(qū)分是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例如:本公司的專家學者參加本公司組織的項目評審會,驗收會所得評審費是算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算工資,薪金所得。按勞務報酬所得定義: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那么此項所得應為工資,薪金所得。試想一下:A專家所在單位舉行項目驗收會,請A專家和另一單位的B專家同時參加,A,B專家月工資均為2500元/月,驗收會付給A,B專家評審費各500元,A專家該月要按3000元工資,薪金所得納稅,而B專家由于一次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沒有超過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而無須對此收入納稅,該月僅對2500元納稅。這似乎也的確存在不合理,不公平之處。第二,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納稅,成為逃避納稅的好借口?,F(xiàn)行稅制下,勞務報酬所得按次征收,且每次均有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現(xiàn)實中,“一次”的界定很難。雖然我國稅制對“次”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將本該一次支付的報酬拆成幾次還是很容易的。按上述例子,該企業(yè)若應支付B專家1500元評審費,一次支付要交稅,拆成一次會議評審費800元,一次相關項目咨詢費700元,豈不是解決了交稅問題。但這其中的實質征管部門又那能全了解,全知悉。另外,就算是不拆次支付,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還是按上述例子,B專家月工資2500元/月,一個月中為三件事分別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各800元,B專家該月共收入4900元,但他只須為2500元納稅,其余所得均沒超過費用扣除標準而免稅。事實上,有些勞務報酬,實際并沒有什么費用可扣除,比如咨詢(一種長期積累的知識的利用),講課,評審,演出等。故800元的扣除標準,實際給了個人收入納稅一個大的避稅空間。第三,勞務報酬所得稅法給了可由給付報酬一方納稅的自由,容易造成納稅義務人不明確。對于個人所得稅中其他稅目,稅法都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為得到報酬的人。對勞務報酬所得,稅法給了一套計算公式,提供勞務的一方可得到稅后報酬,由給付報酬的一方代繳稅款。實踐工作中,提供勞務者可由此認為自己得到稅后勞務報酬,由給付報酬的一方納稅,給付報酬的一方為減少開支,也可暫不納稅,若查到了再說。筆者曾經(jīng)參加過一些會計知識的培訓,有學生向授課老師提問:“老師,你每年授課都會得到不少勞務費,若按次超過800元征20%個稅來算,你可是要交不少稅???”老師答到:“我得到的都是稅后收入,納稅人是請我授課的單位,他們是否交稅是他們的事。”得意之情溢于言表。按道理說個人所得稅應是對個人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種稅,讓給付報酬的一方納稅,情理上似乎有不合理之處(實質可能不是這樣,但給人的感覺是這樣)。這種不合理的感覺就成了偷逃稅款的思想基礎。
綜上所述三點,筆者認為,在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的同時,將勞務報酬所得稅目取消,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即可方便扣繳義務人實際操作,又可使稅收真正調節(jié)社會貧富,體現(xiàn)社會公平,同時減少國家稅源流失。
二,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
如果你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他就自行申報,那還要法律干什么。我認為要做到這一點,必須明確以下兩點:
首先,什么是高收入者?我認為這一點必須是由法律給予明確定義的。要想明確這一點,什么是收入得先確定。收入應該是包括所有渠道得到的利益,除了正常的工資,薪金所得,還應包括地位或職位帶來的一切經(jīng)常所得(金錢,物質,股票,甚至期權)。如A,B兩人月工資均為3000元,A可利用其職位每月報銷一些費用,B則除工資外沒任何收入,若A,B兩人算成同樣收入肯定不合理。若單從雇傭者的工資收入,我看已很難定義高收入者。如果主體不能明確,該條又如何執(zhí)行?一定要讓高收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是高收入者。故法律必須明確規(guī)定一個標準。目前,有人認為在目前社會貧富不均衡,各地區(qū)收入水平有差異的情況下,統(tǒng)一確定高收入者的標準,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目前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不是也已統(tǒng)一調至1600元/人月,之前不是也有人認為統(tǒng)一一個標準不合理嗎?個人所得稅改革既然不可能一步到位,那么就可暫時采用一個相對易于操作的方法,即統(tǒng)一一個標準,圈定一個“富人”圈,征收才有對象可言。
其次,如何讓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目前現(xiàn)行社會,真正認為“納稅光榮”的,我看沒有幾個。相當部分的人,自己的所得沒達到征稅范圍時,認為別人“納稅光榮”,一旦自己的收入真正要納稅時,心里多少有些不快,這種不快必然導致想方設法去逃稅。目前收入越高者,逃稅的越多,相反只有工資收入者反而沒法逃稅(因為收入來源單一,且單位都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故有前面提到的說法: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只管住了收入不是很高的工薪階層,高收入者則納稅的不多。交了稅的心里不甘,不交稅的也沒受到什么懲罰,這樣勢必有更多的人不愿意交稅,又何談自行申報。
要想高收入者自行申報,一方面要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納稅意識和愛國覺悟。自行納稅是所有有所得的公民的一項義務。每個公民都必須遵照執(zhí)行。同時要明白納稅為國家作了貢獻,為子孫后代造福。另一方面法律又應是有關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義務應該是對等的。目前中國的納稅人權利和義務卻是不對等的。突出的表現(xiàn)是:一納稅人卻沒有稅票。2003年11月16日,在北京舉行了“2003年中國財稅論壇”,北京市華遠集團總裁任志強說,我無法證明我是納稅人,也永遠不知道我繳了多少稅,因為我永遠沒有一張稅票;二,納稅人普遍對稅款使用缺乏了解與監(jiān)督,無力制止包括政績工程,決策失誤,大吃大喝等浪費納稅人稅款的行為。在美國流行這樣一句話:無議員,不納稅。即不能對稅款使用和監(jiān)督有發(fā)言權,我可以不納稅。真正讓納稅人享有相應的權利,才是讓他們自行申報納稅的思想基礎。
總之,高收入者多納稅,少收入者少納稅,讓個人所得稅真正起到調節(jié)社會貧富的作用,同時又兼顧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保證國家穩(wěn)定的稅源收入,應該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大方向。
作者:李武 文章來源: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