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問題的提出
資產證券化體現(xiàn)了風險分散與收益共享原則,但它在惠及更多利益群體的同時,也弱化了利益群體的責任意識。正是由于能夠成功地將不一定滿足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轉移按照終止確認處理,才使得發(fā)起人在增強資產流動性的同時也改善了財務報表的資產負債結構,催生了從事更大規(guī)模資產證券化的熱情,更嚴重的是容易導致發(fā)起人在最初取得資產時對資產的信用質量不予充分重視,這些問題資產為次貸危機與金融危機爆發(fā)提供了土壤。2007年的次貸危機爆發(fā)之后,IASB與FASB敏銳地抓住了“公允價值”與“終止確認”這兩個基本問題展開深入研究,以提高準則質量并應對外界合理的或不合理的責難。公允價值一直是學術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但是,對“終止確認”不僅準則制定機構未能給予足夠的關注,而且也未受到學術界的重視。科學且標準化的終止確認規(guī)范,必將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fā)展豎起科學的“會計防護墻”,提高發(fā)起人資產風險管理意識,從源頭上解決次貸危機的“土壤”。為此,本文選擇金融資產終止確認進行深入研究。
二、初始確認與終止確認研究的不對稱及其后果
(一)初始確認與終止確認研究的不對稱
1984年12月,F(xiàn)ASB在SFAC NO.5中明確指出:“確認是將某一項目,作為一項資產、負債、營業(yè)收入、費用等等之類正式地記入或列入某一個體財務報表的過程”。確認包括初始、后續(xù)和終止確認。隨后,它進一步提出了確認一個項目和有關的信息必須滿足四個標準:符合要素定義、具有相關的計量屬性予以充分可靠計量、信息是相關的、信息是可靠的。這四個標準明確了項目進入財務報表的初始確認的條件,但對于退出財務報表的終止確認卻缺乏注意。因此,在概念框架層面就存在學者們關注的“資產的初始確認標準與終止確認標準的非對稱性”。實際上,這種非對稱性不僅體現(xiàn)在資產上,其他會計要素也同樣存在。
由于在概念框架層面上一直沒有解決終止確認標準,其指引具體會計準則制定的功能就無法發(fā)揮,具體會計準則在遇到終止確認問題時只好分別提出一些具體的終止確認方法,從而導致準則與準則之間的內在不一致,降低了信息可比性,也降低了會計準則的嚴肅性。關于金融資產終止確認,F(xiàn)ASB與IASB都先后提出了幾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但效果都不甚理想。
(二)FASB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標準及效果分析
1 FASB的“金融合成分析法與參與利益”為核心的終止確認條件
資產證券化業(yè)務開展之后,F(xiàn)ASB一直到1983年才出臺了SFAS No.77《附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移的報告》,來規(guī)范會計主體應收賬款轉移終止確認的時點選擇和具體會計處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迅速發(fā)展,F(xiàn)ASB又陸續(xù)出臺了SFAS 125、SFAS 140、SFAS 153與SFAS 166等規(guī)范發(fā)起人金融資產轉移的終止確認。在這些準則中,F(xiàn)ASB立足于資產定義,結合業(yè)務特點,先后提出了幾種不同的金融資產轉移終止確認判斷標準。SFAS No.125以會計主體對應收賬款控制權是否喪失作為終止確認的主要標準,但僅能對應收賬款的整體終止確認,不符合金融資產可分割的現(xiàn)實。40號改進了125號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用于規(guī)范金融資產轉移終止確認。它實際上是把資產定義的“控制權”與“資產證券業(yè)務安排中標的資產池的可分割性”相結合,允許對金融資產轉移中符合條件的某部分資產終止確認,其它部分則仍然保留在發(fā)起人賬上。
該方法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發(fā)起人經常通過巧妙的交易設計,將事實上不能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轉移,設計為符合會計準則的終止確認標準。為此,證券分析師在對這類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分析時,一般會將這些已經表外處理的金融資產重新納入表內。因此,F(xiàn)ASB在166號準則中又提出了非常嚴格的“參與利益”(Partidpating interests),作為金融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第二道門檻。如果滿足如下兩個條件的,發(fā)起人可將金融資產的一部分(或幾部分)按照銷售進行會計報告,否則,只有當全部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整組的轉移滿足了終止確認條件,才能按照銷售進行會計報告:(1)轉移的金融資產的某部分(或幾部分)以及發(fā)起人繼續(xù)持有的任何部分,都必須是參與利益;(2)參與利益的轉移必須滿足發(fā)起人放棄控制權的條件。其中,參與利益是金融資產的一部分,它滿足:(1)每一個參與利益持有者按照相同的優(yōu)先權按比例享有(針對該金融資產的)所有權權利;(2)任何參與利益持有者沒有任何的追索權,任何參與利益都不是其他參與利益的從屬利益(subordination);(3)不能賦予任何參與利益持有者享有比其他參與利益持有者更早的收到現(xiàn)金的權利,金融資產的所有現(xiàn)金流入都應該按比例在所有的參與利益持有者之間進行分配;(4)沒有任何一方有權對整個金融資產進行擔保或交易。
2 執(zhí)行困難與效果分析
(1)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之后,很多學者從各個角度所進行的研究結論表明,它的執(zhí)行效果不佳。
其一,通常情況下,發(fā)起人會保留證券化資產的部分利益,繼續(xù)涉入被轉移資產。但是,準則允許發(fā)起人對金融資產的整體或某一部分,甚至是某一部分的一定比例進行終止確認。也就是說,發(fā)起人仍然可能終止確認后續(xù)涉入的金融資產。但是,準則并沒有提供指南說明發(fā)起人涉入的程度大小與銷售會計處理的關系。Patrieia M.Dechow、Linda A.Myers、Catherine Shakespeare(2009)指出,實務中,幾乎所有公司都經常能在保留重要風險的前提下,通過構建交易,符合140號銷售會計規(guī)定。
其二,賬面價值分解過程的可靠性依賴于公允價值的可靠取得。公允價值估計過程的主觀性賦予了發(fā)起人高估留存資產公允價值的機會,從而低估已售資產賬面價值并高估已售資產銷售利得。Shakespeare(2004)對1997-1999年美國資產證券化業(yè)務數(shù)據(jù)進行研究,發(fā)現(xiàn)管理當局確實通過操縱留存利益(Retained interests)的公允價值估計進行盈余管理,滿足分析師的盈余預測。Karaoglu(2005)對1997年至2000年的銀行證券化數(shù)據(jù)進行檢驗,發(fā)現(xiàn)銀行利用證券化交易實現(xiàn)利得,以滿足銀行資本金充足率管理要求和會計盈余管理要求。Dechow et al.(2005)檢驗了收益表報告的證券化交易銷售利得、資產負債表報告的留存利益、根據(jù)SFAS 140號準則在附注中披露的不利變化信息,作者認為,發(fā)起人為了實現(xiàn)盈余管理目標,確實操縱了用于估計留存利益公允價值所采用的假設。除了操縱證券化交易利得與損失,Patricia M.Dechow、Catherine Shakespeare(2009)發(fā)現(xiàn)管理當局還通過操縱證券化交易的時間選擇,取得會計利益。
其三,隱性追索權對發(fā)起人終止確認決策判斷的影響。采取隱性追索權是為了避免發(fā)起人在選擇銷售處理會計政策時違背會計準則。在缺乏合約規(guī)定的顯性追索權的情況下,發(fā)起人非常有可能采取隱性追索權,自愿為已經轉移出去的資產提供信用擔保,以維持其良好的市場聲譽。如果存在隱性追索權,將影響銷售處理轉移資產的合理性,并影響到轉移資產賬面價值總額在銷售處理部分與留存部分之間分攤的準確性,從而影響銷售利得計量的準確性。Gorton and Souleles(2005)的理論和證據(jù)支持了隱性追索權的存在事實,尤其是發(fā)起人和SPE重復博弈時。Flora F.Niu and Gordon D.Richardson(2006)采用1997-2003年進行證券化業(yè)務并且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公司為樣本進行研究,發(fā)現(xiàn)從事資產證券化業(yè)務的發(fā)起人,用終止確認方式處理轉移資產時:(1)證券化引起的表外項目(簡稱OBS)風險與發(fā)起人權益系統(tǒng)風險是正相關的;(2)OBS與資產負債表列報的負債的風險是無差異的;(3)OBS價值越高,公司證券化利益與股票報酬的相關性就越低。作者由此認為,市場認為發(fā)起人不應該按照銷售方式處理轉移資產,并由此推定發(fā)起人可能確實存在隱性追索權。
(2)參與利益
FASB2009年提出的“參與利益”,是更嚴格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由于執(zhí)行時間短,本文無法觀察其執(zhí)行效果,但如果將出臺時機與“刻薄”的終止確認條件相結合卻非常有意思。次貸危機后,F(xiàn)ASB遭受了多方的質疑、批判,雖然SFAS 140沒有如SFAS 157那樣遭受了直接的攻擊,但是:①SFAS 140的計量屬性主要是處于輿論焦點的“公允價值”;②根據(jù)SFAS 140,實證研究已經發(fā)現(xiàn),大量從事證券化交易的發(fā)起人對轉移資產進行終止確認,而信息使用者將這些交易視為擔保融資;③銷售會計處理方法相對擔保融資,對發(fā)起人具有非常明顯的利益,更易誘使發(fā)起人弱化資產的風險管理意識,進一步滋生大量低質量的資產池,用于證券化交易。為此,F(xiàn)ASB有動力、也有壓力采取嚴格措施盡可能減少發(fā)起人終止確認轉移資產的機會。那么,在壓力和動力面前,F(xiàn)ASB的決定是否合理?
例如,假設發(fā)起人ABC公司將預計三年分期等額到期的資產池1000萬美元轉移給不需要納入發(fā)起人ABC公司合并財務報表的某特殊目的實體,特殊目的實體以這些標的資產池為基礎發(fā)行了甲乙丙三種債券。合約規(guī)定,資產池最早的40%現(xiàn)金流入首先用于償還甲債券的本息,之后的40%現(xiàn)金流入再用于償還乙債券的本息,最終流人的20%用于償還丙債券的本息。發(fā)起人ABC公司持有了特殊目的實體發(fā)行的全部丙債券。據(jù)此安排,根據(jù)準則,這三種債券都不是“參與利益”,則在轉移資產池當天,ABC公司也就不能終止確認。但是,隨著時間推移,根據(jù)資產池現(xiàn)金流入實際情況發(fā)現(xiàn),甲乙兩種債券的本息順利償還完畢。如果此時不能對資產池的80%終止確認,顯然不符合交易的經濟實質。由此看來,準則缺乏對資產轉移的后續(xù)期間的會計處理進行規(guī)范,是不完善的。
(三)IASC/IASB關于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標準的研究
關于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標準,IASCaASB于1998年、2000年、2004年等幾次修改了IAS 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先后提出“風險與報酬轉移法”、“后續(xù)涉入法”?!帮L險與報酬轉移法”起源于收入會計準則。但為什么后來又改為“后續(xù)涉入法”,后續(xù)涉入法又有哪些缺陷呢?
1 “風險與報酬轉移法”的批判
(1)“風險與報酬轉移觀”與資產的定義不相一致
FASB發(fā)布7份概念公告的順序是有內在邏輯依據(jù)的,要素的定義應該有助于指導確認和計量。資產的本質是“主體擁有或控制的未來經濟利益”。由此,“控制”應該體現(xiàn)在資產的初始確認、后續(xù)確認和終止確認中。如果采用其他標準判斷資產的初始確認、后續(xù)確認和終止確認,則除非這種標準更易操作,并且不會違背“控制”的含義。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金融資產,是可以分割成多個單位的,主體可以放棄其中某些單位的控制,而保留對另一些單位的控制,所以主體對這些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并不適合“全部轉移或實質性幾乎全部轉移”的判斷。
(2)“風險和報酬轉移觀”操作難度大
該方法需要識別、計量和全面權衡一項金融資產的眾多不同風險和報酬,各不相同的風險和報酬的數(shù)量,因定義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是否可以識別每一項風險和報酬,是否每一項已經識別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放棄;是否風險和報酬應該進行某種方式的對應,然后為了估值而進行組合;作為整體的資產如果能夠識別、計量其全部或主要的風險和報酬,那么能否準確地將這些風險和報酬分攤至分割了的資產各組成部分中?這些問題都是準則制定機構不明確界定的,但都對“風險與報酬轉移”的正確應用至關重要。
(3)風險與報酬法終止確認金融資產將高度依賴于獲取這些資產的交易順序
在交易安排中,獲取資產的順序,不應該影響到主體對資產的控制權的取得或放棄,因此也不應該影響到主體確認或終止確認該資產。但是,風險與報酬轉移法終止確認金融資產,則受到獲取這些資產的交易順序的影響。例如,主體A最初獲得了一個金融資產組合的一項未分割從屬利益,根據(jù)風險與報酬轉移觀,它將把這項從屬利益確認為一個單項資產。另一種情況,如果主體B最初獲得一組與主體A參與的金融資產組合一樣的金融資產組合,然后出售組合中主要利益而且繼續(xù)持有與主體A持有的未分割利益相同的從屬利益,根據(jù)風險與報酬法,主體B可能被認為保留了整個組合實質上的所有風險,因此保留確認全部資產并確認相應的負債,而主體A報告的財務狀況則大不相同,但是主體A在兩種交易安排中都是持有一項從屬利益。
2 “后續(xù)涉入法”的思路
2004年,IASB發(fā)布了二次修訂的IAS 39,提出了“后續(xù)涉入法”,用于規(guī)范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后續(xù)涉人法是對發(fā)起人在金融資產轉移之后,通過某種方式一定程度地繼續(xù)涉入被轉移資產的會計規(guī)范。它保留了風險和報酬以及控制這幾個主要概念,但明確指出:對于所有終止確認的交易,對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評價要比對控制的轉移的評價更加重要。
具體而言,不管金融資產是整體還是部分轉移,都需要根據(jù)兩個層次進行依次判斷是否可以終止確認。在第一個層次上,首先采用“風險與報酬轉移法”,如果主體轉讓了一項金融資產,主體應該判斷其是否轉讓了被轉讓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如果是,則終止確認,否則,不能對資產終止確認。如果主體既沒有轉讓也沒有保留被轉讓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進入第二層次,采用“控制權法”判斷是否保留了對被轉讓資產的控制。如果主體保留了控制,則主體應該根據(jù)對被轉讓資產繼續(xù)涉入的程度繼續(xù)確認該被轉讓資產;否則,主體應該終止確認。
可以看出,只有在第二層次的情況下,主體才需要考慮到“后續(xù)涉入法”,第一層次下只需要應用風險與報酬轉移法作為終止確認標準。
3 “后續(xù)涉入法”的批判
本文認為,后續(xù)涉入法至少存在如下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第一,后續(xù)涉入法仍然側重于采用風險與報酬轉移法,在確定風險與報酬是否轉移時,IASB僅簡單的規(guī)定,主體應該通過比較轉讓前后,因被轉讓資產凈現(xiàn)金流入的金額和時間安排的變化而承受的風險,以評價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然而,對于上文提出的風險與報酬轉移法的操作難題,IASB避而不談。
第二,IASB的后續(xù)涉入法在概念上存在著某些前后邏輯的混亂。IASB認為,只有當主體既沒有轉讓也沒有保留被轉讓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才應該判斷是否保留了對被轉讓資產的控制,并且只有當主體保留了控制時,主體才應該根據(jù)對被轉讓資產繼續(xù)涉入的程度繼續(xù)確認該被轉讓資產。但是,在什么情況下,主體既沒有轉讓也沒有保留被轉讓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呢?本文認為,任何資產,必有其風險和相應的報酬,主體不可能既沒有轉讓也沒有保留被轉讓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否則,我們不禁要問:這些風險和報酬到哪里去了?
主體對被轉讓資產繼續(xù)涉入的程度,是指主體承受的被轉讓資產價值變動風險的程度。既然主體既沒有保留也沒有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又怎能再通過判斷主體承受的被轉讓資產價值變動風險的程度,以確定主體對被轉讓資產后續(xù)涉入的程度呢?
第三,不論后續(xù)涉入的程度大小,一律需要確認后續(xù)涉入的財務影響,這與財務會計的慣例存在沖突。《或有事項》會計準則確立了處理不確定性事項的原則,會計主體并不需要對所有的或有事項進行會計確認?!痘蛴惺马棥窚蕜t規(guī)定,只有很可能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項,才需要在財務報表內確認預計負債。那么,發(fā)起人在轉移金融資產之后,通過一定方式后續(xù)涉入被轉移資產,例如通過擔保方式,并不意味著發(fā)起人很可能需要履行償付義務。確認這類負債,與《或有事項》準則存在不一致。
三、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會計準則研究的啟動和思考
2005年4月,IASB與FASB初步打算對IAS 39和SFAS 140關于金融資產終止確認進行趨同研究,但是進展非常緩慢。鑒于以下三方面的考慮,IASB與FASB在2009年加速了對終止確認會計準則的研究:(1)終止確認標準太復雜、且難以操作;(2)有些標準的解釋不夠清楚,只能依賴于同樣不成熟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3)在金融危機面前,G20等組織或個人對IASB與FASB在危機中的作用提出了尖銳批評和期望。同年3月,IASB發(fā)布了《終止確認》征求意見稿。
(一)IASB《終止確認》ED的簡要內容
在這份針對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ED中,IASB提出,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下,主體應該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或金融資產組的一部分進行終止確認,并采用公允價值確認金融資產轉移過程中取得的新資產或承擔的新負債:(1)該資產產生的現(xiàn)金流的合約權利已經到期;(2)主體轉移了該資產,并且沒有持續(xù)涉入該資產;或者(3)主體轉移了該資產,并且對該資產保留了持續(xù)涉入,但是轉入方有實際能力為了自身利益而再次轉移該資產。
這三個條件的執(zhí)行前提是資產可以劃分為兩個或以上的組成部分,并且它們單獨具有可辨別的現(xiàn)金流,或者擁有整個資產或資產組現(xiàn)金流的合理份額。如果不能滿足這一前提條件,則當主體轉移的是整體金融資產時,終止確認條件為上述三個條件中的后面兩條。
(二)IASB《終止確認》ED的評價
認真對比ED的觀點與IAS 39有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它在以下三方面保留了IAS 39的規(guī)定:(1)在報告主體層面上分析金融資產終止確認和后續(xù)涉入問題,因此,如果報告主體是一個集團,則主體應該首先根據(jù)合并報表會計準則(包括特殊目的實體合并規(guī)范)將所有的附屬子公司合并,然后再分析終止確認和后續(xù)涉入問題;(2)關于在哪些情況下才能對被轉移的金融資產的一部分,而不是金融資產整體評估是否符合終止確認,規(guī)定是一致的;(3)都應用了“控制”作為終止確認測試條件。因此,在很多情況下,是否終止確認金融資產,IAS 39與ED可以得出相似的結論。
總體上,ED的觀點有所突破,但也有缺憾。
1 立足于資產定義,從資產的接受者分析終止確認,直接明了
相對于IAS 39,ED更加通俗易懂,不需要評估主體保留風險和報酬的程度。ED將“是否控制了經濟利益或是否需要繼續(xù)流出經濟利益”作為資產或負債終止確認的判斷條件,放棄了“風險與報酬轉移觀”。這表明IASB已經放棄了繞開資產定義探討終止確認的做法,回到了從要素定義分析終止確認這一基本邏輯思路,這遵循了概念框架“連貫、協(xié)調、內在一致”的精髓,貫徹了“目標—信息質量特征—要素定義—確認與計量”的承前啟后關系。也體現(xiàn)了會計的對稱性原則,基于相同的邏輯思維分析初始確認與終止確認。
如同硬幣的兩面,一個主體的初始確認就是另一主體的終止確認,反之亦然。理論上,由于一項資產不能由兩個不同的會計主體同時擁有控制權,轉移方判斷是否放棄了資產的控制權與轉入方判斷是否取得了資產的控制權,應該取得相同的結果。但由于交易已經發(fā)生,從轉入方判斷是否取得資產的控制權可能更加直接明了。為此,ED提出的一個條件是轉入方是否實際上有能力從自身利益出發(fā)再次轉移金融資產給獨立的第三方?!疤幹脵唷笔恰翱刂茩唷钡淖钪饕獥l件,享有處置權也就表明擁有了控制權。與后續(xù)涉入法相比,該ED提出的終止確認標準將重點置于“控制”,更易理解。
2 終止確認條件“轉入方具有實際能力基于自身利益轉移金融資產”的合理性分析
如何判斷轉入方是否實際上有能力從自身利益出發(fā),將資產轉移給獨立的第三方呢?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轉入方要有能力獲取資產的全部經濟利益;第二,該資產的市場狀況是活躍還是非活躍;第三,經濟約束,如果轉入方將資產轉移給第三方時需要承擔損失,可能會導致轉入方不具有實際能力進行這種轉移。例如,轉出方持有的看跌期權或對資產的擔保,可能限制轉入方處置資產的能力,除非轉入方基于活躍市場狀況能夠輕易獲取替代資產。因為轉入方處置資產之后,轉出方一旦要求真正交割,轉入方需要有活躍市場獲取替代資產以滿足交割需求。
可以看出,這是一條非常嚴格的終止確認條件。例如,在資產轉移用于證券化過程中,由于發(fā)起人通過為轉入方提供信用增級,享有了該資產的一部分現(xiàn)金流(例如,應收賬款資產池的利息收入的10%),則轉入方將不能基于自身利益、在不受轉出方影響的前提下,將該資產再轉移給獨立的第三方,從而不能終止確認該資產。也就是說,在這種嚴格條件下,即使轉移方僅僅是保留了一些風險與報酬,仍然可能需要繼續(xù)對整個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組進行確認。這與后續(xù)涉入法不同,后者只是確認后續(xù)涉入的部分。
但是,這種終止確認條件與資產定義并不完全一致,與準則制定機構對待固定資產、存貨等資產的終止確認規(guī)范也不完全一致。具體而言,通過處置資產,是享有資產控制權從而獲取經濟利益的途徑之一。但不是唯一途徑,也不是必要途徑。例如,企業(yè)擁有一項固定資產可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由于種種原因,例如市場活躍程度不高,或者是生產依賴性,不應該也不能對固定資產進行處置,但這并不影響企業(yè)對該固定資產享有控制權的事實,不影響其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
因此,IASB采用轉入方是否具有實際能力基于自身利益轉移金融資產給第三方作為終止確認的重要條件,理由并不充分。通常情況下,是由于金融資產轉移方后續(xù)涉入金融資產,從而保留了一部分風險或報酬,影響了轉入方處置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IASB擔心,如果不采用ED的這種終止確認觀點,則很可能只好繼續(xù)采用IAS 39的風險與報酬評估方法,無法擺脫風險與報酬評估法存在的重大理論缺陷與操作難題。但是,因為一種方法不合理而采用另一種理論上也不合理的方法,是一種“試錯法”準則制定思維,它在限制轉移方構造條件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同時,也可能將一些應該終止確認的資產排除在終止確認之外,“矯枉過正”可能抑制了發(fā)起人從事資產證券化的熱情。
3 公允價值計量的完善是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會計規(guī)范的基礎
ED將能否取得資產組成部分的可辨認現(xiàn)金流量,作為主體能否對金融資產的某個組成部分或某個組成部分的一定比例進行終止確認的前提條件之一,然而,ED卻缺乏相應的指南規(guī)范現(xiàn)金流量在資產或資產組內部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分配。而這個問題,不僅是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前提條件,而且也由于需要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如果缺乏合理的指南更有可能導致主觀臆斷。同樣,如果不能取得資產組成部分的可辨認現(xiàn)金流量,那么能否可靠取得該資產組成部分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值得懷疑的。理由是:根據(jù)公允價值估計的三個層級,采用第一或第二層級估計公允價值,則比較容易辨認現(xiàn)金流量,但如果采用第三層級估計,則很難根據(jù)現(xiàn)有準則可靠估計現(xiàn)金流量。因此,完善公允價值計量,特別是完善對第三層級公允價值估計,是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會計規(guī)范的前提。
4 終止確認會計規(guī)范應該將金融資產與非金融資產區(qū)別對待嗎
佩頓與利特爾頓共同提出的“內在協(xié)調、聯(lián)系緊密、邏輯一致”的財務會計概念公告制定指導思想以及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的作用,共同決定了終止確認原則在概念層次上應該一致性地應用于所有的資產與負債,包括金融與非金融資產、負債。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具體至所有的資產與負債,終止確認應該毫無差異。概念公告在指導具體會計準則時,有必要針對具體準則、具體的資產或負債、具體的交易或事項,做出更加有針對性的、更具操作性的規(guī)定。
問題的關鍵是應該如何把握細分程度,這應該由財務會計的目標、會計處理對象的性質共同決定。雖然準則制定機構無法從規(guī)范理論上證明為什么要區(qū)別對待金融資產與非金融資產,但兩者存在的眾所周知的差異,已經使得準則制定機構長期以來接受區(qū)別對待的做法。例如,F(xiàn)ASB在制定125號和140號準則時,對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否應用于所有資產時曾指出:“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基礎概念能夠通過類推分析,應用于非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由此產生的會計結果將與現(xiàn)行準則和實務要求的做法大不相同。然而,委員會認為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具有顯著差異的特征?!绻噲D將本準則和140號準則擴展到非金融資產轉移,將過分延遲金融資產會計問題的解決,因為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之間存在著重大差異,這些差異產生重大的未解決的確認和計量問題。因此,委員會認為現(xiàn)在尚不是改變非金融資產會計實務的時候。”而會計信息的經驗研究,也經常以金融與非金融單位存在的系統(tǒng)性差異為由,將其區(qū)別對待。這也從信息結果角度佐證了財務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區(qū)別對待金融與非金融資產是具有合理性的。
為此,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么該ED單純研究金融資產終止確認,而不包括非金融資產。然而具體準則層面上的區(qū)分,并不否認它們需要建立在共同的概念基礎上。從概念框架層面上深入開展終止確認研究,不僅有必要,而且是理論前提。
四、結論
雖然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和高質量的會計信息并不相同,但高質量的會計準則是高質量會計信息的一個必要條件。終止確認與初始確認會計研究的不對稱性,已經導致了金融資產轉移會計處理對資產轉移經濟實質的扭曲。IASB與FASB對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研究雖已“遲到”,但比較準確地把握了概念框架的邏輯順序,能夠立足資產定義分析終止確認。本文認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會計準則的完善,至少要求IASB與FASB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其一,從概念框架層次上制定覆蓋金融資產與非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其二,完善公允價值計量與公允價值會計,確保合理的終止確認會計計量與披露;其三,正確解讀資產“控制權”的含義與獲取“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避免不恰當?shù)貙⒖梢越K止確認的金融資產轉移按照融資進行會計處理,導致“矯枉過正”的錯誤,從而影響發(fā)起人從事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性。資產證券化作為改善流動性的“利器”,是改善資本市場信貸萎縮現(xiàn)象,促進信貸正常流動的重要手段,也是全球經濟真正復蘇的重要途徑。因此,會計準則在遏制發(fā)起人操縱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政策時,切莫關閉了發(fā)起人選擇合理會計政策“終止確認”金融資產轉移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