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個人所得稅幾乎全部依靠代扣代繳制度來征收,也就是說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于稅務機關對單位的控制力度較大,而對個人幾乎沒有控制,因此凡是由單位支付的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狀況就比較好。而凡是由個人向個人支付的款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狀況就比較差。由于工薪階層的收入幾乎全部來自工資,而稅務機關對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控制得比較嚴,因此工薪階層偷逃稅款的可能性非常小。但那些收入主要來自勞務報酬的人,由于大部分勞務報酬都是現(xiàn)金支付,而且稅務機關對支付勞務報酬的監(jiān)管遠小于對支付工資的監(jiān)管力度,依法足額納稅的比例非常小。這樣就在客觀上造成了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實際稅負的巨大差異。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相關規(guī)定,對于工資、薪金所得,不管男人、女人,不管青年、中年、老年,一律扣除2000元,對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稿酬等,無論納稅人付出多少勞動,一律扣除800元或者20%??苛餮骱姑吭聮?000元勞務報酬的苦力與每月收取2000元房租的人的扣除標準是一樣的。這種“一刀切”的制度沒有考慮人的差異,是不合理的。
還有一個問題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僅能按照統(tǒng)一的標準扣除個人的生計費用,至于這個人的其他家庭成員的生計費用并不在稅法考慮的范圍之內(nèi)。一個典型的7口之家(一對夫妻贍養(yǎng)4位老人、養(yǎng)育一個孩子)可能只有一個人在外工作,一家人都要靠這一個人吃飯,但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扣除生計費用時,沒有考慮其余六個人的生計費用。
為了真正體現(xiàn)以人為本的原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需要進行重大改革。一是改分類所得稅制為綜合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不考慮所得的性質與來源,將所得都視為同一種性質的所得予以征稅,適用的稅率和扣除標準都是相同的,從而避免對取得不同種類所得的納稅人實行差別待遇。二是改定額和定率扣除為個別扣除。綜合所得稅制下的扣除不是“一刀切”的定額或者定率扣除,而是根據(jù)納稅人的不同情況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也就是個別扣除,每個人扣除的數(shù)額都是不同的。在綜合所得稅制下,是以個人還是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由納稅人自由選擇。納稅人的扣除費用由基本生活費和其他特別支出扣除費用組成?;旧钯M可以保持目前的每月2000元水平或者適當降低。以家庭人數(shù)確定具體的扣除數(shù)額,如標準的7口之家每月扣除14000元,而沒有老人贍養(yǎng)的3口之家每月扣除6000元。納稅人其他合理的、必要的開支只要有合法的憑據(jù)都應當作為特別支出予以扣除,如醫(yī)療費、托兒費、學費、健身費、交通費、通信費、房貸利息、公益捐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