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之友2001.10
政府采購制度在美國
江蘇鹽城市財政局 方虹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之一,早在1761年就頒布了《聯邦采購法》,以立法的形式對政府采購進行規(guī)范的法制化管理。目前,美國是世界上政府采購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之一,其政府采購的成功經驗對政府采購剛剛開始起步的我國來說,具有很大借鑒意義。
一、政府采購制度建立在完善的法制基礎上。
美國政府在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同時,通過法律、法規(guī)來約束自己的采購行為。從早年頒布《聯邦采購法》開始,美國先后頒布了《合同競爭法案》、《購買美國產品法》、《服務合同法案》、《貿易協定法案》、《聯邦采購政策辦公室法案》、《小額采購業(yè)務法案》、《總監(jiān)法案》、《合同糾紛法案》等一系列規(guī)范聯邦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另外,各州還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頒布相應的采購法規(guī)、采購目標、采購程序、財政預算、中央政府采購與地方政府采購的關系、采購監(jiān)督和評估、合同糾紛的仲裁和賠償等都做了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制度完全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從而使政府采購活動有法可依。
二、保持政府采購的高透明度。
為取信于商家和簽約人,保證采購業(yè)務公開、公正地進行,政府采取多種方法,努力提高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一是頒布有關采購程序的法律和規(guī)章制度,使政府采購人員和供應商明確知道該怎樣進行和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二是向全世界分布采購而求,使采購信息在更廣闊的范圍內傳播;三是明確規(guī)定對商家的評估辦法,讓各參與競爭的供應商能準確把握自己的競爭地位;四是向未簽約的商家及感興趣的公眾公布與政府簽約的商家名稱及簽約數量,使采購結果公開;五是向未能簽約的商家公布并解釋具體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辦法,消除他們的種種疑慮;六是準備投訴程序,使獨立的第三方及未能簽約的商家的律師可以隨時查閱政府的采購記錄;七是聘請監(jiān)督人員(如政府總監(jiān)渡期檢查政府采購行為,避免政府采購的暗箱操作和違規(guī)操作。
三、高應維護政府采購信譽。
政府采購人員在代表政府進行采購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規(guī)章制度,不管哪一級政府機構,其采購權都經過嚴格授權。政府首先將采購權授予采購機構的負責人,負責人再將采購權移交給簽約官員,簽約官員代表政府簽訂合同、執(zhí)行合同,最后終止合同。采購機構必須根據公布的評價標準,對臺商家的提議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判,不允許任何政府官員對采購過程進行干預,更不允許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其他不道德行為的存在,采購活動必須公正和道德。未中標的報價方或簽約方可以對政府不合理的行為提出抗議,并由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構)聽取其抗議并作出裁決,如對抗議結果不滿意,可向美國總會計辦公室、聯邦索賠法院或聯邦地區(qū)法院提出抗議;同時,如政府因故終止了合同而簽約方又無過錯,政府必須向簽約方賠償損失,從而盡可能減少對商家的不利影響。
四、采購活動中商業(yè)采購的味道非常濃。
《合同競爭法案》明確指出,公平競爭是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石,各級政府可以一次與不同的簽約對象簽訂多項內容相同的合同,然后通過具體的“計件定單”,使不同的簽約對象相互之間展開競爭,而且在簽約對象選擇過程中可以進行更為有效的信息的溝通。政府和賣方在市場上是地位平等的交易雙方,雙方可以為了各自的利益進行“計價還價”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交易協議,賣方沒有任何義務根據特殊條件向政府銷售商品和服務。如果政府想從簽約方得到優(yōu)惠的簽約條件和采購價格,就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購買能力。因此,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政府和供應商之間完全是一種商業(yè)關系,雙方的行為都是以利益為基準,采購行為商業(yè)味很濃。
五、有嚴格的財政預算程序作為保障。
政府機構購買力的大小,取決于一年一度的財政預算.國會通過“財政預算決議”,由財政計劃管理人員、財政預算官員、財政管理及財政預算辦公室、國會委員會以及國會的稽核部門——國會會計部監(jiān)督財政預算執(zhí)行。通過這些嚴格的預算辦公室程序,確保政府機構在財政支出上遵守法律要求,合理地使用財政撥款,提高財政獎金的使用效率。
六、政府采購信息系統比較完善。
為有效地實現政府采購,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高度重視采購信息系統的建設,不僅出版專門的雜志刊登各種采購信息,而且充分利用Internet網的強大的信息功能,發(fā)布和搜集有關政府采購的信息,如在“采購改革網絡”(ARNET)中可以非常方便地查找有關《聯邦采購條例》、各政府機構、各種法律文件、相關網絡的電子資料、政府采購計劃及其他信息、采購實踐中成功創(chuàng)新實例、世界各地政府市場行情等。政府在采購信息網絡的建設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目前已經形成覆蓋全國乃至全世界政府采購信息系統。
七、重視保護民族產業(yè)。
盡管美國是WTO的《政府采購協議》的簽字國,但美國在政府采購中仍高度重視保護本國工業(yè),如《購買美國產品法》規(guī)定聯邦政府在進行物資采購和公共建設項目時,必須承擔購買美國制造的產品的義務。在這里,其所指的“美國產品”是指最終產品中美國率部件含量不少于50%的產品。而且美國在 1933年制定并頒布此法的宗旨就是為了“扶持和保護美國工業(yè)、美國工人和美國投資資本”。目前,《購買美國產品法》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議》簽字國的限制雖已大大減少,但對未加入《政府采購協議》的國家仍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