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示范性高等院校建設對推動高等職業(yè)教育改革與發(fā)展,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高職人才培養(yǎng)模式產生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央投入資金的拉動作用下,入圍示范建設院校的辦學綜合實力明顯增強,表現(xiàn)為實踐教學條件大幅改善,師資隊伍數(shù)量與結構明顯優(yōu)化,專業(yè)和課程建設取得顯著成效,辦學社會聲譽大幅提高。示范性院校建設雖然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與建設有中國特色高等職業(yè)教育新模式的目標相比還有非常大的差距,要走之路還很長,符合中國國情的新人才培養(yǎng)模式正處于探索過程中,還不系統(tǒng)、不完善,更有待實踐的進一步檢驗,示范性院校建設項目資金績效還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為進一步提高示范性院校建設資金績效,本文擬以契約有效履行所需條件為視角,談如何進一步提高示范建設項目資金績效。
一、示范性院校建設取得了較為明顯的資金績效
通過三年的示范性院校建設,各項規(guī)定的建設任務基本完成,示范性院校建設對學院各項工作發(fā)揮了極大的推動作用,項目資金也取得了非常明顯的資金績效,突出表現(xiàn)就是進一步增強了建設院校的辦學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某示范性建設院校在示范建設前后綜合實力的變化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一)實驗實訓條件明顯改善
通過三年示范性院校建設,在中央投入資金的帶動下,學院共安排實驗實訓條件建設資金近3 000萬元,這對改善實驗實訓條件,促進課程改革,強化實踐訓練,提高學生動手能力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表1客觀地反映了示范性院校建設前后實驗實訓條件的變化。
(二)師資隊伍水平明顯提高
在示范性院校建設資金的帶動下,學院在三年內共安排建設資金1 300余萬元用于師資隊伍建設,對提高師資隊伍質量,優(yōu)化師資隊伍結構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表2直觀地反映了示范性院校建設前后師資隊伍質量與結構變化。
(三)專業(yè)與課程建設成效明顯
在示范性院校建設資金的帶動下,學院在三年內共安排建設資金1 000多萬元用于專業(yè)與課程體系建設,專業(yè)與課程體系建設資金的投入對提升教學內涵,增強教師的科研能力,提高教學質量起到了非常明顯的作用。表3清晰地反映了示范性院校建設前后教學內涵實力與教師科研能力變化。
(四)學院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明顯增強
示范性院校建設不僅使實驗實訓條件、師資隊伍、教學內涵和科研能力等產生了巨大變化,且對學院其他方面也產生了非常積極的影響,學院辦學聲譽迅速提升,學院在社會、主管部門、行業(yè)、學生與家長中認同度大幅上升,生源質量明顯提升。生均撥款水平提高,進一步增強了學院經費保障能力,為教學資金持續(xù)投入提供了可靠的資金來源。表4充分說明了示范性院校建設前后其他方面的積極變化。
二、示范建設任務能否明確界定影響建設資金績效
以履約視角看待示范建設取得的資金績效,實際上就是入圍示范性建設院校能否有效地履行契約規(guī)定義務的問題,從有效履行合約規(guī)定義務需要條件出發(fā),影響項目資金績效因素可歸納為三個方面:即能否篩選出合適入圍建設院校與明確建設任務,入圍建設院校動機與努力程度和對沒有完成建設任務的強制措施。一般地說,能否主動履約與契約條款規(guī)定是否明確,契約履行的強制實施機制是否具有可信威脅及履約方的履約資本直接相關。從上述三個方面衡量示范建設資金取得的績效,特別清晰可見的是:表4反映的建設資金績效及帶動效應均是可以清晰量化的。也就是說,項目建設任務清晰量化非常有利于契約有效履行。從強制實施機制是否具有可信威脅角度分析,示范建設從建設任務批復開始,對建設院校來說就始終充滿著壓力,示范建設強制實施機制無疑具有非常強的可信威脅。項目強制實施機制具有可信威脅和建設任務相對明確界定,這是示范性院校建設取得非常明顯績效的重要原因。但與此同時,按照教育部、財政部相關文件規(guī)定和會議精神,示范性院校建設的一個核心內容是在專項資金的支持下,根據(jù)所在院校的特色與特點,所在地域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對高職人才的需求,確定相關專業(yè)的人才培養(yǎng)模式的創(chuàng)新與改革方案,并依據(jù)該方案進行專業(yè)與課程建設、實驗實訓條件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外基地及質量保障體系建設等。示范性院校建設這一核心內容因受到各種主客觀條件的約束,難以在建設任務中加以明確界定,從而影響到了示范建設資金績效。
人才培養(yǎng)模式的改革與創(chuàng)新作為一項探索性的建設任務,無論是入圍示范性建設的院校,還是幫助修改人才培養(yǎng)改革與創(chuàng)新方案的專家,都有一個認識上逐步深化的過程,因而示范性院校建設任務修改、審定這一明確建設任務的過程受到了三個方面的不利影響,致使難以確定出更為明確、清晰的專業(yè)建設任務。一是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與創(chuàng)新作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高職教育新模式的一種探索,缺乏相應的參照物,衡量建設任務是否符合預期目標,客觀上造成難以對入圍建設院校提出更進一步的建設要求。二是受缺乏參照物的影響,入圍示范性建設的院校在自定人才培養(yǎng)與專業(yè)建設的改革與創(chuàng)新方案時,作為一個理性人,為免建設任務難以完成造成的被動局面,通常會給自己留有余地,一般不會輕易地將建設過程中困難多,實現(xiàn)難度較大的建設內容體現(xiàn)在建設任務中。三是示范性院校建設辦公室受時間短、入圍建設院校多,聘用專家數(shù)量有限且本身就存在認識逐步深化,對項目院校建設任務存在信息不對稱等眾多主客觀因素影響,難以真正像標準化商品的契約談判一樣,對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與創(chuàng)新作出明確的界定。示范性院校建設核心任務難以明確界定無疑會給項目院校,尤其是具體承擔建設任務教師留下機會主義的空間,影響到示范建設資金績效。本杰明·克萊茵(1998)認為契約就是:“通過允許合作雙方從事可信賴的聯(lián)合生產的努力,以減少在一個長期的商業(yè)關系中出現(xiàn)行為風險或‘敲竹杠’風險的設計裝置”。能否通過契約消除或降低交易方的行為風險,契約條款明確界定非常重要。如果沒有對契約條款作明確界定,交易當事人會乘機利用契約不完備性改變其預期行為。
三、項目院校激勵機制關系示范建設任務能否得到主動實施
從契約履行角度看待,人才培養(yǎng)模式的改革與創(chuàng)新難以明確界定并不一定必然導致項目院校的機會主義行為。在現(xiàn)實世界中,受有限理性、環(huán)境不確定和談判契約條款成本的制約,大部分契約是不完備的,且不完備契約大都以默認契約形式得到主動履行。事實上,人才培養(yǎng)模式的改革與創(chuàng)新本身就是一個制度變遷的過程,制度變遷只有在微觀主體真正認識到獲利機會而采取行動時才可能成功。諾斯(1994)認為,制度變遷是一個制度不均衡時追求潛在獲利機會的自發(fā)交替行為。林毅夫(1989)將制度變遷分為因政府引入法律、政策和命令強制進行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和個人或自愿團體為響應獲利機會自發(fā)倡導、組織和實行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兩種類型。盡管制度變遷有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但人才培養(yǎng)模式只能依賴于入圍院校在強大的競爭壓力下,為尋求潛在“獲利機會”而進行相應改革與創(chuàng)新時才能真正獲得成功,政府的項目資金投入只能起到推動作用。因而,盡管更為清晰、明確的示范性院校建設核心任務界定有助于提高項目資金績效,但最終能否達成既定目標取決于入圍建設院校是否真正具有響應“獲利機會”,主動進行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與創(chuàng)新的制度安排。
示范性建設的項目實施平臺是入圍的院校,但具體建設任務要由相關重點建設專業(yè)的教師完成。在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與創(chuàng)新的任務無法明確界定以后,承擔建設任務教師是否努力進行相應建設,按照客觀發(fā)展要求進行積極探索取決于是否具有相應的制度安排。按照委托代理理論,在信息甄別困難的基礎上,要使代理人努力提高項目資金績效,不能采用強制辦法迫使代理人選擇其希望的行動,只能是通過激勵兼容辦法誘導代理人選擇委托人期望的行為。但按照國家相關部門關于專項經費管理制度規(guī)定,專項經費只能用于與項目實施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不包括對建設者完成項目的獎勵性或勞務性支出。盡管在規(guī)范示范性院校建設經費的《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yè)院校建設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高[2007]12號中未能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財政部 教育部財教[2009]173號《關于印發(fā)〈中央高?;究蒲袠I(yè)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基本科研業(yè)務費不得用于有工資性收入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
在專項資金相關制度規(guī)定不允許開支獎勵性支出后,教師能否以默認契約的形式主動承擔難以明確界定的人才培養(yǎng)模式的改革與創(chuàng)新任務,直接受所在單位激勵機制的影響。目前高職院校同本科高校一樣,為適應主管部門、社會對其辦學水平評價和外延擴張發(fā)展等方面需要,普遍采用了在職務、職稱基礎上的數(shù)量型激勵機制,與激勵機制相掛鉤的數(shù)量指標主要有授課數(shù)、科研論文數(shù)、社會服務收入數(shù)等。蘇峻、顧慶良(2006)對教育部所屬72所大學中的20所大學進行的一項薪酬調查表明,教師校內收入主要由固定的基本工資、崗位津貼以及可變工資三方面組成?;竟べY通常參照國家統(tǒng)一職級工資與各地方的補貼構成,各學?;窘y(tǒng)一。崗位津貼直接與職稱(職務)崗位等級聯(lián)系,直接影響教師的收入與激勵效果,并在每檔之中通常劃分為若干級別。可變工資主要由特殊津貼、教學工作量報酬、科研成果獎金等組成。無論是固定性基本工資,還是崗位津貼,實際上都與科研論文直接相關,因而這一激勵機制實質是偏重短期的科研論文數(shù)量導向機制,這一激勵導向機制與示范性建設對教師努力方向的要求是逆向的,無法有效促使教師積極進行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創(chuàng)新與實踐,主動履行難以明確界定的示范性建設任務。
馬樹超、范唯(2008)曾提出高等職業(yè)教育的概念模型,專業(yè)建設的關鍵是“在高等學校教育的框架下,融入產業(yè)、行業(yè)、企業(yè)、職業(yè)和實踐五個要素,使這些要素在辦學模式、運行機制和教學過程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并構建起與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規(guī)與制度環(huán)境,由此提升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的培養(yǎng)質量,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水平”。要實現(xiàn)高職教育概念模型提出的人才培養(yǎng)目標,需要教師在一個非常長的時間內真正靜下心來,將主要精力用于改革與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方面。一是根據(jù)高職教育規(guī)律、學校歷史繼承與專業(yè)特點、所在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等,努力進行人才培養(yǎng)模式的探索與實踐,在反復試錯過程中探尋到適合自身的發(fā)展之路,而這并非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二是需要教師培養(yǎng)與人才培養(yǎng)模式相一致的知識能力結構,按照“雙師型”教師要求,專業(yè)課教師不但需要具有所教課程通用性知識,更需要有所教課程必備的技能積累,以滿足實踐性教學和進行課程改革的需要。要做到上述兩點,真正收到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與創(chuàng)新之功效,需要有相應激勵機制的保障,并據(jù)此在校內外進行相應的管理機制、運行機制等改革。目前偏重短期的科研論文導向機制與示范建設對教師努力的要求是逆向的,無法有效促使教師積極進行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創(chuàng)新與實踐。要促使教師積極進行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創(chuàng)新與實踐,必須要有與之相應的激勵機制,并在此基礎上改革學院運行機制。在示范項目建設過程中,入圍建設院校為調動教師項目建設的積極性,基本上都推出了津補貼制度,但這一短期且數(shù)量有限的津補貼制度與學校本身激勵機制誘導作用相比較,能起的作用的卻非常有限。
以履約的視角分析,人才培養(yǎng)模式的改革與創(chuàng)新建設任務難以明確界定,激勵機制又不能有效誘導承擔建設任務的教師進行主動探索,其結果就可能誘發(fā)機會主義行為,降低示范建設資金績效。
四、對示范建設監(jiān)督權力會否使用的預期影響建設資金績效
從契約履行角度看待,界定人才培養(yǎng)模式的改革與創(chuàng)新能否以默認契約的形式由項目院校主動實施,或是表現(xiàn)為機會主義行為,還受到了示范建設院校與教師對示范建設監(jiān)督權力會否強制使用預期的影響。也就是說,當示范建設院校與教師預期沒有努力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將遭到嚴懲時,將會認真履行項目建設確定的任務,監(jiān)督權力將不會被強制使用。約哈姆·巴澤爾(2003)認為,“強制實施力的精髓在于懲罰能力,也就是施加成本的能力”,這種施加能力“并不僅僅依賴于強制實施者相對于被實施者擁有的“真實”權力,也依賴于契約雙方對彼此擁有權力所了解的信息。如果契約雙方可以準確評價對方的權力,那么權力將不會被使用,被強制者認識到他將失利時就會讓步;當強制實施者認識到他將失利時,也會讓步。當被強制實施者認為抵制將會成功而強制實施者認為他有足夠的強制實施力,權力很可能被使用”。
在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與創(chuàng)新任務難以明確界定下,對監(jiān)督權力會否強制實施的預期,示范建設院校和教師的關注點是不一樣的,院校著重關注來自于學院外部的監(jiān)督權力會否強制實施,教師更著重于關注來自學院內部監(jiān)督權力的強制實施問題。
示范院校作為項目建設承擔者,都有非常強的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和維護自身聲譽愿望,會采取各種經濟的或行政的措施督促教師主動完成項目建設任務。這無疑會增強教師對未能完成項目建設任務而可能受到懲罰的預期。但國有高校在獎懲機制上長期存在的重獎輕罰的弊端也使教師意識到,只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出現(xiàn)過分行為,完成有明確量化規(guī)定的建設任務,在信息不對稱和示范核心建設任務是否完成難以明確衡量下,學院將不會強制實施監(jiān)督權力,因而在項目建設中降低要求也就成為可能。
示范建設院校盡管都有非常強的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的愿望,但人才培養(yǎng)模式的改革、創(chuàng)新與實踐并非是一件輕易可以完成的建設任務。示范建設院校在面對人才培養(yǎng)模式等核心建設任務是否完成時難以衡量。完成建設任務需面對重重困難和挑戰(zhàn),降低對自身要求也是非常自然的,更何況在中國特定的關系社會下,難免會產生可以利用各種社會關系有效抵制監(jiān)督權力強制實施的預期,其結果必然是降低了項目資金績效。
五、小結
從履約視角看待示范院校建設資金績效,在入圍示范建設院校強烈完成項目建設任務愿望和提升自身聲譽的期待及示范建設相關監(jiān)管機制具有可信威脅等共同作用下,有較為明確規(guī)定,且容易量化的建設任務都能非常有效地完成。示范建設實施的結果是有效提升了示范建設院校的辦學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但受教師主動完成建設任務缺乏激勵機制誘導,示范建設院校和教師普遍預期對項目建設監(jiān)督輕易不會采取強制措施等影響,則難以明確界定的項目建設任務就會受到較為不利的影響,其結果是降低了示范性院校建設資金績效。為此,在下一步的示范性院校建設過程中,建議采取如下措施,以進一步提高示范建設資金績效。
一是在項目立項確定入圍建設院校過程中,應進一步清晰示范建設任務,尤其是建設目標期待實現(xiàn)的核心任務。盡可能清晰、明確建設任務,為提高資金績效打下良好的前提與基礎。
二是建設院校的激勵機制對示范建設任務完成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關系到在建設任務難以明確界定時能否以默認契約形式主動實施。目前普遍存在著激勵機制對項目主動實施誘導不足的問題。為進一步提高項目建設資金績效,把申請示范建設院校的激勵機制作為是否入圍的一個重要衡量指標。將激勵機制作為項目能否入圍的一個重要指標,不僅有助于提高項目建設資金績效,且有可能以此推動高校內部的管理制度改革。
三是采取措施進一步降低示范性建設監(jiān)督權力輕易不會強制實施的預期,以增強示范建設院校壓力,提高資金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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