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標保證金是為了保證投標活動順利進行的一種抵押性質的資金,是管理的手段。具體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投標人保證其投標被接受后對其投標書中規(guī)定的責任不得撤銷或者反悔。否則,招標人將對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由于投標保證金在招投標活動中發(fā)揮著積極的作用,既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約束,又維護招標活動的嚴肅性,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彌補招標人的部分損失。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投標保證金沒有統(tǒng)一的模式,導致其在繳納、收取、退還、監(jiān)管等環(huán)節(jié)在管理上形式多樣,隨意性大;正是由于投標保證金制度的不完善和管理的不嚴密,使個別投標人和招標人謀求非法利益有了可乘之機,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為了保障招、投標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使投標保證金真正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筆者對招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以總結,并提出相應管理的措施。
一、投標保證金在操作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大量使用現金,保密性差
投標保證金在實際操作中使用現金遞交現象較為普遍,這種形式不僅投標人攜帶大額現金不安全;而且招標人清點繁瑣、不宜保管;在繳納保證金過程中,其金額也極易泄露投標人的投標信息,保密性差。
(二)使用現金,不符合財務制度的規(guī)定
投標保證金用現金繳納,在退還其保證金時仍要求以現金方式退還。這種做法既不符合財務制度有關現金的管理規(guī)定,又受到銀行現金支取額度的限制。
(三)保證金交納形式漏洞較多
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有些可以不通過投標單位賬戶,來源不便查證,給違規(guī)操作者提供了方便;支票形式繳納保證金,雖然方便了投標人,但招標人只能從形式上檢查支票是否符合要求,而對于資金的真實性無法判定,有些投標人故意把密碼填錯、開空頭支票等,給招標人帶來一定的風險。
(四)審核存在風險
投標保證金是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向招標人繳納的,這里就存在招標人操縱招標文件的行為;在個人利益的驅動下,有時招標人與投標人會相互串通,出現收繳保證金的隨意性,免收保證金,報假賬的現象也在所難免;形成審核風險。
(五)投標保證金退還規(guī)定不明確帶來風險
投標保證金退還規(guī)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但沒有對中標人投標保證金的退還作任何規(guī)定。實際操作中,在對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及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退還時限上,存在較大分歧,爭議較多。也有極少數招標人為了自身利益,故意拖延時間退還投標保證金,占用投標人的資金;特別是以現金方式繳納的保證金,還會出現被挪用或不入賬等現象。
二、加強投標保證金管理的措施
從以上問題可以看出,由于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投標保證金的規(guī)定不完善,具體操作層面的規(guī)定也不明確、不統(tǒng)一,使實際操作和執(zhí)行上出現混亂,各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保證金形式、金額和遞交時間也五花八門。因此,應該從制定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高度,研究一個嚴謹、規(guī)范的投標保證金制度,對繳納方式、時間以及有效投標保證金的認定等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定;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招標各環(huán)節(jié)的操作和管理的改進提出以下措施,以確保投標保證金繳納、退還過程的公開、透明,規(guī)范操作,嚴格管理。
第一,《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三十六條規(guī)定:“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繳納”。在實際操作中,一是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應盡量規(guī)定使用轉賬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保函,而且必須明確以資金實際到達銀行賬為準。二是除小額保證金可以使用現金外不接受現金,以避免保證金實際來源不真實;同時也能解決使用大量現金帶來的問題。三是收到票據時應及時入賬,并通過網上銀行查詢等方式盡快確認票據的有效性,保證招投標活動的順利開展。
第二,設立三方管理賬戶,監(jiān)管保證金。招投標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保證金的接收機構。在實際工作中,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制定相應的制度,明確設立由招標人、投標人、監(jiān)管機構共同設立的三方管理賬戶,對繳納、收取、退還、違約責任等相關事項約定,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杜絕投標人虛假繳納,招標人占用、挪用或不入賬等行為。
第三,完善資料、嚴格審核。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文件內附有辦理保證金的有效證明資料,如:電匯、網上銀行付款等銀行付款通知單復印件,以證明投標保證金是由本企業(yè)的法人基本賬戶劃出,以保證投標人與付款人相一致,防止投標人圍標串標。
第四,限期繳納。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日內,由招標人通知投標人到監(jiān)管機構退回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直接退還到投標單位的銀行賬戶,不得拖延時間;如有違反按照約定進行處理。
第五,接受財政監(jiān)督,防止形成賬外資金。審計、財政監(jiān)管部門要對投標保證金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對違規(guī)事項加大處罰力度,避免“小金庫”事項的發(fā)生。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招投標活動已經成為企業(yè)經濟建設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防止設備采購、工程建設過程中腐敗現象發(fā)生的重要手段。為了招投標領域的健康發(fā)展,讓招標人和投標人有法可依,有據可憑,使投標保證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軌道,充分保證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上措施可以各盡職責與義務,保證雙方權益,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真正有效發(fā)揮投標保證金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