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人壽保險公司2006年營銷業(yè)務收入15000萬元,而全年發(fā)生的傭金支出為3010萬元,傭金比例達到20%以上,遠遠超過稅法規(guī)定的傭金支出不得超過繳費期內營銷業(yè)務收入5%的比例,未作納稅調整。企業(yè)解釋,其單個險種在繳費期內總的傭金支出比例都控制在限額之內,由于所支付的傭金大部分發(fā)生在繳費期的前期(第1~5年),故傭金的比例較高。企業(yè)看似合理解釋的背后是對稅法的片面理解,實際上企業(yè)是想利用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方法計算利潤的結果差異,來延緩所得稅款的繳納。
財務會計和稅法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不同的目的,按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與財務會計方法計算的利潤不一定相同,會存在一定的差異,這種差異表現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上述提到的傭金支付時間先后所形成的應稅所得額和稅前利潤之間的差異為時間性差異,通??刹扇煞N方法進行處理,即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均在當期確認所得稅費用。也就是說,不管稅前會計利潤多少,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均應按稅法規(guī)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按調整后的應稅所得額計算本期應繳所得稅。
假設保險公司某險種總繳費期為20年,每年繳費100元,傭金支付比例為1~5年分別為當年實收保費的40%、25%、20%、10%、5%,第6~20年傭金支付比例為0,2004年該險種收到第一期保費10000元,支付傭金4000元;收到第二期保費20000元,支付傭金5000元;收到第三期保費30000元,支付傭金6000元;收到第四期保費40000元,支付保費4000元;收到第五期保費10000元,支付傭金500元,收到第六期保費50000元,支付傭金0元。該企業(yè)利潤表上反映的稅前利潤100000元,所得稅率為33%。則對當期支付比例高的第一、第二期傭金調增所得額7500元(4000-10000×5%+5000-20000×5%),對支出比例低的第六期傭金調減所得額2500元(0-50000×5%),本期應繳所得稅34980元[(100000+7500-1500)×33%]。
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將本期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這樣,所得稅被視為企業(yè)在獲得收益時所發(fā)生的一項費用,并隨同有關收入和費用計入同一期內。在上例中,如果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計算出來的所得稅同樣是34980元,不同的是本期所得稅費用應是33000元,因為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以后年度所得稅可以少繳2475元(7500×33%),以前年度已多繳所得稅495元(1500×33%)。
不管應付稅款法還是納稅會計影響法,都能準確地反映本期應納的所得稅,但如果不考慮稅法與財會制度對處理損益時的時間性差異,不運用所得稅法進行賬務處理,那么,稅款入庫就可能滯后法定納稅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guī)定有抵觸的,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因此,企業(yè)應注意稅法與企業(yè)財會制度處理損益的差異,按照稅法規(guī)定進行,以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