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州審計2001.11
韓國預算會計制度(下)
原著/姜寅沃 翻譯/曹勝輝 譯審/文順
Ⅱ收支
一、收入和支出機關
A、收入和支出機關
●征收官:由地方自治團體的負責人委任、負責征收收入事務。
●支出員:負責有關支出的事務。
●經(jīng)理官:負責有關合同的事務。
●出納員。負責掌握現(xiàn)金出納的公務員。
出納員包括收入出納員、代替收入經(jīng)費出納員、收支外現(xiàn)金出納員等。
B.委任收入和支出事務
●各地方自治團體的負責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任命所屬公務員為征收官、經(jīng)理官、契約官的代理和分任公務員。
●各地方自治團體負責人認為有必要委任公務員時,可以任命公務員負責全部代理或負責部分支出員、出納員的事務。
——代理:主任或分任公務員因故不在時代理全部事務。
——分任:主任公務員事務的部分負責一代理分任不被認可。
C.會計機關的分工
(收入)征收官除了定員過少不得不兼職的官署外,不得兼現(xiàn)金出納的職務。
財務官(經(jīng)理官)、支出官(員)?,F(xiàn)金出納的職務不得互相兼職(預算會計法第53條,地方財政法第46條、第57條)。
這樣明文規(guī)定會計機關的工作分工,其根本意義在于如三權分立制那樣相互牽制,以維持會計秩序。這樣的原則不僅是國家、其他公共團體的會計,會社、其他一般法人的會計也選擇此原則。
二、收入
A.收入的意義和依據(jù)
1.收入的意義。收入是指一切現(xiàn)金收納和其行為,其內容是指調查稅收的原因、債務者及金額,在具體確定有關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的權利后通知納稅、收回現(xiàn)金的一切行為。
收入是支出的財源,即使現(xiàn)金收入有保管費、委托金等收支外現(xiàn)金或像暫時借款一樣需要返還的,但不能成為支出財源的就不能叫收入。成為支出財源的現(xiàn)金收入不僅有稅收,還有如國(公)有土地銷售收入或國(地方)債發(fā)行收入等,減少財產(chǎn)或增加債務的也屬于收入。
2.收入的依據(jù)。預算會計法第48條(地方財政法第43條)規(guī)定“稅收依據(jù)法令征收或收納?!倍愂諜嘞抟蟾鶕?jù)法令執(zhí)行。
B.征收及收納方法
1.征收方法
——[稅收征收官、征收官]依據(jù)法律、命令、條理、規(guī)則或契約的理由發(fā)生征收權限或接受通知時進行調查和作出決定,告知納稅義務者和其他債務者納稅。[預會法第51條,地方財政法第44條(2)項。]
——調查決定結束后以文書告知納稅義務者和其他債務者需要納稅的科目、交納金額、交納期限和交納場所。(預會法第51條,預示令第26條)例外認可則以口述或公告的方法告知。
2.收納方法
——原則上以現(xiàn)金收納,根據(jù)“有關收入印紙的法律(1979.12.28法律3193號)”和“以證券交納稅的有關法律(1961.12.27法律876號)”特定稅收有時以收入印紙、支票或郵政換證書等證券收納。
——[出納公務員、出納員]收納稅金時,須盡快交到韓國銀行或郵政官署(預會法第52條2項,地財法第45條2項)。
C.跨年度收入
雖然通知在一定的會計年度內交納,但是該年度出納結束期限以前卻沒有交納,而在收人年度過后再收納時,此收入作為交納日期所屬年度的收入,這種收入稱跨年度收入,作為會計年度獨立原則的例外被認可(預會法第54條,地財法第對條)。
D.錯誤納金的返還
交納稅金有誤時,不受預算支出的限制,用該年度的收入返還,(收入)征收官要返還有誤稅金時,要決定有誤納稅科目、收入年度、金額等和有誤稅金的返還(預會法第55條,預會令第33條、34條,地財法第48條)。
三、支出
A.支出意義
支出是指從預算支出的使用決定出發(fā),為了履行債務負擔發(fā)行支票或支付命令及現(xiàn)金支付前的一切行為。
B.支出原因行為
1.支出原因行為的意義。支出原因行為是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支出原因的契約等其他行為,支出原因種類主要是契約,契約以外還有發(fā)放補助金的決定等。
2.支出原因行為的準則。支出原因行為是在分配的預算支出經(jīng)費范圍內執(zhí)行(預會法第58條,地財法第49條2項)。
3.支出原因行為的特例。原則上不能跨年度進行支出原因行為。但是對于明示移越費,預算執(zhí)行上有不得已的事由時,明確各項的事由和金額,在預算廳長同意的范圍內執(zhí)行跨年度的支出原因行為(預會法第60條,地財法第50條)。對繼續(xù)費,在總額范圍內可以發(fā)生跨年度的支出原因行為,但受年支出額的限制。
C.支出
1.支出機關。支出是由各中央部門負責人任命的支出官、支出員執(zhí)行,必要時各中央部門負責人委任代理、分任或代理分任[支出官、支出員]顧全法第61條113條,預施令第43條,地財法第113條)。
2.支出決定
a)支出官受各中央部門負責人的預算分配通知及每月支出限額的指示,接收財務官的有關支出原因行為材料,調查決定國家債務后,以韓國銀行作為支付人發(fā)行國庫支票(預會法第63條)。
B)[支出官(支出員)]發(fā)行支票(支付命令)以前,對下述事項要徹底調查:
——在支出原因行為部門確認記錄事項
——該年度經(jīng)費金額的計算妥否
——預算分配額和支出限度超額與否
——所屬年度和支出預算科目是否有誤
——是否符合支出時間
——是否合適的債務人
——時效完成及必要的有關材料必備
在認為內容不正確時,應重新把支出原因有關材料交給財務官(經(jīng)理官),并要求糾正。
C)[支出官]支出預算時,支出決議書上其主要支出內容須記錄清楚,備置支出簿、支票發(fā)行簿、沒收征收整理簿、其他輔助賬簿,記錄重要事項(預施令第148條,指示令第161條,支出官事務處理規(guī)則第8條)。
D)支出原則和特例
①支出原則
Ⅰ不是正當?shù)膫瞬恢Ыo支票;
Ⅱ該會計年度末開始不能支出;
Ⅲ依據(jù)會計年度獨立性的原則,從該年度預算中支出;
Ⅳ確定債務,其履行期末到時不能支出。
②支出特例
徹底貫徹以上支出原則時,若會計工作有諸多不便,允許例外。
原則Ⅰ的例外有:
——官署的日常經(jīng)費的支出;
——國(地方)債本息金的支付;
——承包經(jīng)費的支小
——分段資金的支付。
原則Ⅱ的例外:
——未確定預算時的預算執(zhí)行;
——會計年度開始前的資金支付。
原則Ⅲ的例外有:
——跨年度支出;
——預算的移越制度。
原則Ⅳ的例外有:
——預先支付;
——概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