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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以下簡稱3號準則)、《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以下簡稱5號準則)規(guī)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xù)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ㄒ唬┕烙媰r值的確定。
3號準則、5號準則中的估計價值,是指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前,單位在建的建設項目工程的實際成本,包括項目建設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以及應付未付的工程價款、職工薪酬等。估計價值應當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賬面余額確定。
對于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大型項目,單項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xù)的,單位應當先按照估計價值將單項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對于一項在建工程涉及多項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按照估計價值轉固時,單位應當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估計價值。
在建工程按照估計價值轉固之后、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前,發(fā)生調整已確認的應付工程價款等影響估計價值的事項,單位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會計處理,再由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
在建工程按照估計價值轉固時,單位應當將該項目的工程竣工結算書、各項費用歸集表或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等材料作為原始憑證。
單位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按照估計價值入賬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金額。
?。ǘ┌磳嶋H成本調整暫估價值的會計處理。
單位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按實際成本調整資產暫估價值時,應當將實際成本與暫估價值的差額計入凈資產,借記或貸記“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貸記或借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經上述調整后,應將“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累計盈余”科目。
根據3號準則、5號準則,單位應當對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guī)定無需計提折舊的除外),實際成本確定后不需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單位按實際成本調整暫估價值后,應當以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減去已提折舊后的金額)作為應計提折舊額,在規(guī)定的折舊年限扣除已計提折舊年限的剩余年限內計提折舊。
單位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信息系統(tǒng)項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項目工程,應當參照上述(一)、(二)中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