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 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紤]到作者寫作或制作一件作品往往需要投入較長的時間和較多的精力,國家規(guī)定在適用20%稅率征稅時,按應納稅額減征30%。
稿酬所得具有特許權使用費、勞務報酬等的性質,在原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中,曾把稿酬所得列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或投稿、翻譯等勞務所得。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將稿酬所得單列為一個獨立征稅項目,不僅因為稿酬所得與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一般勞務報酬所得不完全相同,而且對稿酬所得單列征稅,有利于單獨制定征稅辦法,體現(xiàn)國家的優(yōu)惠政策。在個人日常理財中,很多人忽略了對稿酬所得的稅收籌劃。筆者結合具體案例對稿酬個人所得的稅收籌劃問題進行探討。
一、通過增加文章署名的人數(shù)進行稅收籌劃
二、通過將著作改為系列叢書出版進行稅收籌劃
三、通過利用不同出版單位計稅方法的差異進行稅收籌劃
四、通過利用作品加印和再版政策差異進行稅收籌劃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fā)表或再版同一作品取得的稿酬,可以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稅。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的,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的,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稅。
上述方法也可結合起來進行綜合稅收籌劃,如將著作改為系列叢書出版稅款金額仍較大時,還可采用增加署名人數(shù)的方式進行籌劃;再版和增加署名人數(shù)的方式也可結合起來進行綜合籌劃。
(詳文見《商業(yè)會計》2007年3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