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中所涉及到的支付現(xiàn)金、送股、縮股、擴股等對價支付行為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guī)范。筆者結合《暫行規(guī)定》,談談對股權分置的會計處理及建議。
一、非流通股股東股權分置的會計處理
(一)非流通股股東股權分置的計量、記錄和披露
1.“送股”與“縮股”方案的會計處理。依據(jù)《暫行規(guī)定》,非流通股股東應單獨設置資產類一級科目“股票分置流通權”,核算非流通股股東所送出或縮減的股票所對應的原賬面價值,具體處理方法是:對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非流通股股東,按照送出或縮減股份占自有股份的比例計算出其賬面價值,借記“股票分置流通權”科目,貸(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及其相應明細科目;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非流通股股東,應根據(jù)所收股份在上市公司中所對應的權益數(shù),借記“股票分置流通權”科目,貸(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及其明細科目。
2.“擴股”方案的會計處理。依據(jù)《暫行規(guī)定》,首先應按上市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或派發(fā)股票股利進行會計處理(即不作會計處理,僅在備查簿中反映持股數(shù)的增加)。然后以轉增或派發(fā)股票股利后的股權結構為基礎,比照前面的處理方法對向流通股股東贈送股份進行會計處理。
3.“債轉股”的會計處理。按照注入資產、豁免債務、承擔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貸記相關資產或負債科目。
4.《暫行規(guī)定》針對非流通股股東報表的列報和披露規(guī)定:企業(yè)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資產項目內單列“股權分置流通權”項目反映;應在流動負債項目內單列“應付權證”項目反映;對于以承諾方式或發(fā)行權證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權,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說明承諾的具體內容;對于發(fā)行的認購權證或認沽權證,也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說明發(fā)行的認購權證或認沽權證的具體內容。
(二)非流通股股東的計量、記錄和披露的評價及改進建議
二、流通股股東股權分置的會計處理
(一)流通股股東股權分置的計量、記錄
(二)流通股股東的計量、記錄的評價及改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