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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收益,應稅收益差異,所得稅稅負與納稅籌劃

一、引言

隨著會計準則的不斷發(fā)展變化和企業(yè)所得稅法的不斷改革與完善,我國會計制度和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對收益界定的制度差異越來越大,會計一稅收差異(本文簡稱會稅差異)也越來越大。由于會稅差異同時受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的影響,會稅差異的大小很容易又與稅收籌劃、盈余管理等活動聯系在一起,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均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特別是隨著實證會計研究的發(fā)展,與會稅差異有關的量化研究取得了眾多成果。但由于會計實證研究在國內發(fā)展時間不長,納稅申報表不屬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組成部分,稅收數據收集困難,國內這方面的相關研究還較少,現有的會計一稅收差異研究主要限于制度層面的原因,尚缺少對深層次原因的分析和對會計一稅收差異的量化研究。由于會計核算原則與稅收原則的彈性不同,會計核算原則相對于稅收原則更具彈性、更為靈活,稅收原則更具剛性,因此,會計收益數據要比應稅收益數據更易操縱。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已被實證證實,在應稅收益因稅法剛性難以被操縱的情況下,會稅差異越大,意味著企業(yè)通過納稅籌劃操縱會計收益的程度越大,即以避稅為目的的盈余管理程度也越大。盈余管理與會稅差異的關系也已被實證證實。由于盈余管理的動機較多,企業(yè)是否會出于避稅的目的而進行盈余管理?本文將利用上市公司公開的財務報告數據,實證分析所得稅稅負與會稅差異的關系,檢驗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通過有意識的增加會稅差異以降低所得稅稅負水平的納稅籌劃行為。

二、文獻回顧

國內研究會稅差異的實證會計研究文獻尚不多見,主要的研究成果有:戴德明、姚淑瑜(2006)分析了2002年至2004年我國上市公司會稅差異的制度原因以及樣本期間會計制度制定機構與稅務機關的協調努力的實際效果。研究發(fā)現:制度因素是造成會稅差異的主要原因,且固定資產折舊和投資收益是造成會稅差異的兩個主要制度原因,為此,建議會計制度制定機構與稅務機關為了降低企業(yè)的財務核算成本和征納雙方稅法遵從成本、提高征納雙方的效率,應在在制度層面以及對企業(yè)執(zhí)行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guī)的監(jiān)管方面加強協作,防止企業(yè)利用制度差異規(guī)避所得稅。葉康濤(2006)通過考察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Book-Tax Differences)和盈余管理之間的關系,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則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定義為非應稅項目損益)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過操縱非應稅項目損益,以規(guī)避盈余管理的稅負成本。研究進一步發(fā)現,上市公司通過非應稅項目損益規(guī)避盈余管理稅負成本的行為主要發(fā)生在高稅率組別,高稅率公司存在強烈的通過非應稅損益項目規(guī)避所得稅的動機,而享受所得稅優(yōu)惠的公司則沒有呈現出該特征,且上市公司主要通過操縱長期應計項目規(guī)避所得稅負。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過非應稅項目損益規(guī)避的盈余管理稅負成本較為有限,平均每1元操縱利潤中,只有1.8分的操縱利潤可以規(guī)避所得稅成本,這或許表明進行盈余管理的公司為了避免引起資本市場或稅務當局的懷疑,而為其大部分利潤操縱支付了所得稅成本。戴德明、姚淑瑜(2007)以安然Tanya結構性交易為例,分析了安然公司利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和美國稅法對于遞延薪酬和退休后福利的處理規(guī)定存在差異,構造Tanya交易,通過出售優(yōu)先股加速實現遞延薪酬退休后福利義務的稅收抵扣,并通過轉讓這一負債重復同一稅收抵扣,既減少了應稅收益,又不影響稅前會計收益,巧妙進行了所得稅避稅。周中勝(2009)以1999年至2003年深滬兩市所有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從盈余持續(xù)性的視角考察了上市公司會稅差異對盈余質量的影響。實證結果發(fā)現,上市公司的會稅差異能顯著的反映盈余的持續(xù)性,會稅差異越大,盈余的持續(xù)性越弱,盈余質量越低。


從上述研究文獻來看,國內對會稅差異的研究,一方面主要是基于制度層面對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研究,另一個方面是對會稅差異與盈余管理行為和盈余質量關系的研究,對于差異與所得稅稅負的關系的研究尚屬罕見。雖然國內也有不少學者對所得稅稅負進行了實證研究,但均沒有從會稅差異的視角進行研究,主要是從行業(yè)特征的視角實證分析不同行業(yè)的所得稅稅負差異。如李韜(2004)參考借鑒國內外實證研究文獻的基礎上,通過對中國上市公司的所得稅稅負的行業(yè)特征進行了比較全面的實證研究。研究結果表明,上市公司行業(yè)間所得稅稅負總體上并沒有顯著差異,只在2002年正式實施所得稅新政策以前的2001年部分行業(yè)間存在所得稅稅負差異,這種差異的產生一方面是國家對不同行業(yè)的政策扶持力度造成的,國家為了扶持諸如信息、IT等科技含量高、代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yè)發(fā)展趨勢的行業(yè),對這些行業(yè)內的公司在所得稅方面給予政策上的優(yōu)惠就是措施之一。因而,這些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行業(yè)同那些執(zhí)行國家法定稅率的行業(yè)不但是在實際稅負上存在著顯著差異,而且在統(tǒng)計檢驗上也存在著差異。
三、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由于稅法剛性,無論會計上如何通過盈余管理進行利潤調節(jié),會計處理與稅法不一致的地方,均需進行納稅調整,因此,對應稅收益均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特別是,很多盈余管理行為可以僅僅影響會計利潤總額,并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使得這些盈余管理行為并不會導致所得稅費用的變化。例如,我國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在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時,須經過稅務部門批準方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不必進行納稅調整,若企業(yè)折舊政策變更未經稅務管理部門同意,則必須進行納稅調整,此時,企業(yè)變更折舊政策將只影響到會計利潤總額,因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因折舊政策變更并不影響應稅收益,但會增加會計一稅收之間的差異。如果公司主要通過調節(jié)這種只影響會計利潤不影響應稅收益的項目損益來進行盈余管理,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動就不會導致所得稅稅負的上升,但其會稅差異會相應增大。因此,若企業(yè)利用這種只影響會計利潤不影響應稅收益的項目損益來進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潤操縱,必然會導致所得稅稅負降低,但同時也會導致其會稅差異擴大。據此,提出本文第一個假設:

H1:企業(yè)所得稅稅負與會稅差異負相關,即會計收益一稅收收益之間差異越大,企業(yè)實際承擔的所得稅稅負水平越低

2008年1月1日實施新的所得稅法之前,我國企業(yè)所得稅名義稅率有三檔,分別為一般稅率33%、微利企業(yè)的低稅率18%、27%,加上各種稅收優(yōu)惠,實際享受的稅率會要比名義稅率低。理論上,雖然每個企業(yè)都有盈余管理及避稅動機,但是高稅率的公司顯然比

低稅率的公司的動機具為強烈,葉康濤(2006)的研究結果也表明,高稅率公司比低稅率公司存在更強烈的通過非應稅損益項目規(guī)避所得稅的動機,若企業(yè)存在利用這種只影響會計利潤不影響應稅收益的項目損益來進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潤操縱行為,由于高稅率公司的避稅動機更強,高稅率公司的會稅差異也一定會顯著大于低稅率公司。為此,本文提出第二個假設:

H2:高稅率公司更有可能通過加大會稅差異來降低公司實際的所得稅稅負。即高稅率公司的會稅差異顯著高于低稅率公司

(二)變量設計 (1)所得稅稅負變量的設計。理論上要衡量企業(yè)的所得稅稅負水平,應先了解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但由于企業(yè)的納稅申報表不對外公開披露,應納稅所得額也不要求在年報中公布,因此,要利用公開年報數據準確衡量企業(yè)所得稅稅負水平,不能采用直接計算的方法,一般采用替代方法,利用年報公開的所得稅費用數據和利潤總額數據為依據,以實際稅率(所得稅費用/利潤總額)作為衡量企業(yè)綜合稅負水平的替代變量。由于本文研究的期間為2006年實施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前,我國所得稅會計核實方法主要采用應付稅款法,所得稅費用與實際所得稅負債差別不大,以實際稅率作為所得稅稅負水平的替代變量,對研究結果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為此,本文構建的所得稅稅負變量的計算公式為:所得稅稅負=所得稅費用/利潤總額×100%

其中,所得稅費用與利潤總額均取自母公司年報。

(2)會稅差異變量的設計。國外已有的研究文獻表明,稅法的復雜性、納稅申報表的保密性、稅率的多樣性以及母子公司的合并納稅,使得研究人員很難準確測定會稅差異。我國也是如此,特別是我國企業(yè)所得稅的各種優(yōu)惠政策繁多,各企業(yè)的實際所得稅稅率受所在行業(yè)、地區(qū)、規(guī)模以及母子公司是否采用合并納稅等因素的影響,編制合并報表時使用的實際稅率往往不止一個。為減少母子公司合并納稅影響變量計算的準確性,本文統(tǒng)一以母公司數據為依據進行實證分析,無論所得稅稅負指標還是會稅差異指標均以母公司數據進行計算。根據數據來源,會稅差異的計量有三種方法:基于納稅申報數據的計量方法、基于財務報告數據的計量方法、兼用財務報告和納稅申報數據的計量方法。由于納稅申報表不屬于會計報表,無需公開披露,在會計實證研究上難以采用基于納稅申報數據的方法,通常采用以財務報告數據為基礎的估計方法。在以財務報告數據為基礎的估計方法中,以當期所得稅費用為基礎估計應稅收益,進而計算會計稅收差異或計算稅收比率是當前研究會稅差異的主流方法,不過,這種方法估計的會稅差異沒有考慮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變動的影響。由于我國會計實務中采大部分企業(yè)采用應付稅款法,不存在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所以,采用這種方法計量會稅差異影響不大。因此,本文直接以當期所得稅費用為基礎估計當期應稅收益,并以此為基礎計算會稅差異。由于本文研究的是會稅差異與所得稅稅負的關系,所得稅稅負采用的是相對數指標(即實際稅率),為了方便比較,會稅差異也以相對數指標表示。參考戴德明,姚淑瑜(2006)一文的做法,本文會稅差異的相對數以會稅差異占期末資產的百分比來表示。計算公式為:

應稅收益=當期所得稅費用/實際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會稅差異=利潤總額-應稅收益=利潤總額-當期所得稅費用/實際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會稅差異占資產百分比=會稅差異÷期末資產總額×100%

(三)樣本選擇本文選取我國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2001年至2006年的觀測值作為研究樣本,并做了如下剔除:剔除母公司報表未公布年末所得稅稅率等數據缺失的公司;剔除所得稅費用≤0的公司,因為這部分公司通過公式計算得到的實際稅負水平即實際稅率與正常公司的實際稅率含義不同,不能反映企業(yè)經營業(yè)績與企業(yè)實際稅負之間的關系;剔除利潤總額≤0的公司,因為這部分公司通過公式計算的得到的實際稅負水平也是負數,不能反映企業(yè)經營業(yè)績與企業(yè)實際稅負之間的關系;剔除公司所得稅稅負大于即實際稅率≥100%的公司。因為我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定稅率是33%,實際稅率已經超出法定稅率應于剔除。
四、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描述性統(tǒng)計本文利用SPSS軟件分別計算所得稅稅負、會稅差異兩個主要變量的均值、標準差等描述性統(tǒng)計指標,結果匯總如下:

由(表1)可見,會稅差異占期末資產的百分比均值為1.5824%,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但并不明顯。實際的所得稅稅負的均值為17.7678%,與上市公司名義稅率33%和相當部分公司享受優(yōu)惠稅率15%的實際情況基本相符。所得稅稅負也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但也并不明顯,除了2001年稅負較低外,其余年份稅負水平波動不大,與2002年1月1日開始停止執(zhí)行“先征后返”優(yōu)惠政策、嚴格按法定稅率征收的企業(yè)所得稅政策調整的實際情況吻合。

(二)回歸分析為了檢驗假設一提出的所得稅稅負與會稅差異負相關的假設,我們以會稅差異變量作為自變量,以所得稅稅負為因變量,構建如下線性回歸方程:TR=a0 a1BTD ε

其中,TR為因變量,表示所得稅稅負水平,即實際所得稅稅率(Tax Rate),BTD為自變量,表示會稅差異(Book-Tax Differences),ε為殘差。根據假設一,BTD的系數a1將顯著為負,否則假設一不成立。

利用上述回歸方程,我們分別按逐年樣本和總樣本進行線性回歸分析,結果如下表:

由(表2)可見,無論是總樣本還是分年樣本,線性回歸結果均顯示會稅差異的回歸系數顯著為負數,說明所得稅稅負確實與會稅差異顯著負相關,即會稅差異越大,所得稅稅負越低。支持假設一。

(三)獨立樣本t檢驗 由于相對于低稅率公司而言,高稅率公司的避稅動機會更為強烈,更有可能通過這種有意識的增加會稅差異的手段進行納稅籌劃減低所得稅稅負,果真如此的話,高稅率公司的會稅差異將會顯著大于低稅率公司。實際上是否如此,我們可以通過假設二的檢驗進行驗證。我們采用獨立樣本均值t檢驗的方法進行檢驗。由于我國各地上市公司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繁多,雖然稅法規(guī)定的名義所得稅稅率為33%,但超過一般以上的上市公司享受優(yōu)惠后的名義稅率都低于33%,最低的還不到10%,但適用最廣泛、適用的上市公司數量最多的兩檔稅率分別是15%和33%,為使樣本更具代表性,我們便以15%稅率的公司作為低稅率公司、以33%稅率的公司作為高稅率公司,組成樣本,對其會稅差異占資產百分比進行獨立樣本t檢驗,檢驗結果如(表3)。由(表3)可見,從2001年至2006年的總樣本來看,高稅率組的會稅差異占資產百分比的均值為1.7523%,高于低稅率組的1.4752%,且通過顯著性檢驗(顯著性水平1%),說明高稅率公司的會稅差異確實顯著高于低稅率公司,支持假設二。從各年的分組樣本來看,除了2005、2006年兩年的高稅率公司的會稅差異均值略低于低稅率公司外,其余年份均為高稅率公司高于低稅率公司,且2001年、2002年的差異通過了顯著性檢驗,而雖然2005、2006年兩年的高稅率公司的會稅差異均值略低于低稅率公司,但均未通過顯著性檢驗。因此,總體上而言,可以認為高稅率公司的會稅差異水平確實較顯著大于低稅率公司,基本上支持假設二。

五、研究結論

本文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的實際所得稅稅負水平與會稅差異水平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系,即會計收益一應稅收益差異水平越大,所得稅稅負水平越低,會計收益一應稅收益差異水平越小,所得稅稅負水平越高,表明上市公司有可能通過調節(jié)不影響應稅收益卻影響會計收益的盈余管理手段進行納稅籌劃,從而在不增加所得稅稅負的情況下增加會計盈余,相對降低所得稅稅負水平。對高低稅率組的會稅差異水平均值的獨立樣本t檢驗結果,表明高稅率組的會稅差異水平均值明顯高于低稅率組,說明高稅率上市公司具有更強烈的納稅籌劃動機,導致其會稅差異更大,也進一步佐證了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調節(jié)不影響應稅收益卻影響會計收益的盈余管理手段進行納稅籌劃,可以在不增加所得稅稅負的情況下增加會計盈余,從而相對降低所得稅稅負水平。本文研究結果的啟示是,為防止企業(yè)通過調節(jié)不影響應稅收益卻影響會計收益的盈余管理手段進行納稅籌劃,從而在不增加所得稅稅負的情況下增加會計盈余,加強稅法與會計的協調、壓縮會稅差異的空間是有效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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