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內部治理,一半強勢有效 權力的擁有是獲得利益的基礎,誰擁有的權力大,誰就有可能謀取更大的利益。所以,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雙方的利益之爭,其基礎就是權力之爭。我國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凡乎全部掌握在大股東手中,股東的內部監(jiān)督或委托代理是通過董事會進行的,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產生機制是股東選舉董事會,大股東由于擁有控制性的權力,往往通過直接向董事會推薦董事來達到控制董事會,.中小股東由于持股比例小,不能派代表進入董事會,于是董事會一般都是在大股東的控制下,大股東基本上左右著董事會的決策。經營層受董事會之托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是公司各項政策的執(zhí)行機構口而公司在既定的治理模式下,經營層為實現(xiàn)公司的目標而采取的行為決定著企業(yè)價值的創(chuàng)造和確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實現(xiàn)。在我國大股東主權治理模式下,經營層也是受制于大股東的,在決策時也傾向于選擇有利于大股東的行為。于是在這種大股東壓力傳遞機制的牽引下,大股東對董事會的運作起到實質性的影響,而董事會又將其影響傳導給經營層(董事會成員大部分是內部執(zhí)行董事,多數(shù)情況是董事和經理層的角色合而為一),于是從大股東(股東大會)、內部執(zhí)行董事(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縱向監(jiān)督和制約角度來看,委托一代理有效,而中小股東對董事會、經理層的委托一代理基本上是無效的,即使在Zoao年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了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要求,希望獨立董事能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但由于土壤不同,在大股東控制影響下的獨立董事制度并未產生預期的效果,難以真正代表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而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
再就監(jiān)事會、外部獨立董事對董事會、經理人員的橫向監(jiān)督而言,監(jiān)事會、外部獨立董事難以形成和發(fā)揮強有力的功能,股東大會被大股東所壟斷,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由董事長聘請,成了董事長的陪襯,監(jiān)事會的功能有限,僅有部分監(jiān)督權,而無控制和決策權,憑權任命董事會或經理層主要人員,無權參與和否決董事會與經理層決策,有的聽命于董事會,任命受董事會影響,從而沒有形成強有力的監(jiān)督機構;于是就監(jiān)督機制看,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的監(jiān)督,對大股東的權利均缺乏有效監(jiān)督。
對于我國國有控股類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還存在“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即代表國有股份的持股主體本身并不真正享有該股份內涵的所有權,嚴格意義上講他們只是代理人,而政府機構行使國有股股東權力,說到底,是政府官員行使國有股股東權力,他們既是政府官員,又充當公司的“股東”。這些國有股東可能并不會有真正追求公司價值最大化的動機,他們不會去認真地關心和監(jiān)督公司的經營;而且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董事長,總經理大多數(shù)由政府部們或國有的集團公司行政任命;于是國有控股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另一個影響是容易產生內部人控制。一種是政府部門對公司的經營者缺乏監(jiān)督,控制權完全由經理層掌握,形成了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另一種是經理人員本身來自控股股東,他們是一家人的關系,即控股股東實際上完全控制和掌握經理層,公司也完全由大股東控制,相對于眾多的中小股東,形成了法律上的內部人控制,內部人控制的具休形式無論有何差異,在缺乏健全有效的治理結構和制衡機制條件下,很容易導致內部人濫用控制權,造成公司價值的降低和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的損失口
(二)外部治理’3—弱勢有效 外部治理主要是通過股票市場的“用腳投票”機制,敵意接管,經理人市場來實現(xiàn)的,同時管理層的監(jiān)管,法律規(guī)范和媒休監(jiān)督等也是外部治理的主要手段。證券市場上的公司控制權競爭,能使資本得到有效配置,形成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外部市場約束,但由于我國資本市場是一個新興市場,市場體系發(fā)育不健全,使得外部治理的作用有限。我國證券市場的弱有效性,使得股票市場的價格并不真正反映公司的價值,“用腳投票”機制無法對敵意接管和經理人市場產生影響:外部的公司控制權市場,也由于國有股及法人股的流動性差采用并購方式對公司進行的監(jiān)控作用也非常有限,無法形成對管理層的并購約束;因為股權的分割,大股東的利益,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均與股票價格無關。大股東不可能通過股票市場來監(jiān)督上市公司,就算是大股東股票能流通,它也無須通過股票市場來實施間接影響。中小股東雖然可以“用腳投票”,但不會對公司的外部治理產生任何影響。 新聞、媒體和中介機構本來也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起到重要的監(jiān)督作用,但由于新聞媒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經濟監(jiān)察”的作用大打折扣。
外部治理的關鍵在于監(jiān)管的有效性和法治的完善。健全和完善公司外部治理還需要有關政府部門的監(jiān)管,嚴格規(guī)范資本市場的運作制度,加大對上市公司違規(guī)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制定和修正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但由于我國相關部門在證券立法上多出于圍追堵截的目的,主要表現(xiàn)為,立法跟不上市場的變化,立法缺乏超前性,很多法規(guī)都具有修補性的功能。再加之,市場自身的缺陷,法律監(jiān)管的效果也不是很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