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政府信息公開與國家審計公告是以公共受托責任為前提,以參與利益各方?jīng)_突與協(xié)調為基礎,形成策略互動、共同配合的博弈機制。本文在充分論述政府信息公開與國家審計公告互動的共同理論基礎上,以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與政府審計公告現(xiàn)狀為切入點,闡述二者實踐實現(xiàn)互動契合需要的機制創(chuàng)新。
【關鍵詞】政府信息公開 審計公告 機制創(chuàng)新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臺和實施曾被寄予厚望。但總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的七年現(xiàn)狀,卻發(fā)現(xiàn)存在公開信息積極性不夠、公開程度低、公民滿意度低等情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陷入困境,被寄予厚望又表現(xiàn)平平。國家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動力來源于何處?如果說之前學者們的研究是將視點放在政府信息公開這個“木偶”上,本文則希望能夠找到主宰政府信息公開的“提線人”。這個“提線人”就是國家審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遭遇困境的根本原因就是政府治理模式對國家審計制度的排斥,所以本文將解決途徑放在我國政府治理模式的轉型上,通過研究如何把國家審計嵌入政府治理模式中去,使得國家審計公告與政府信息公開實現(xiàn)良性互動,從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機制。
一、政府信息公開與國家審計公告互動的理論基礎
1. 公共受托責任。Joseph E. Stiglitz(2002)政府信息是一種公共產(chǎn)品,既然納稅人為政府信息的搜集支付了費用,那么納稅人就享有公開查閱和獲取的權利,任何想把公共信息據(jù)為己有的行為無異于一種盜竊。政府機構控制公共管理80%的信息,而社會公眾掌握的信息不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