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比較分析了預期損失法與實際損失法的異同,舉例說明了預期損失法在金融資產減值計量中的運用,并指出實際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預期損失法 實際損失法 金融資產減值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IAS39)采用實際損失法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其規(guī)定:當且僅當存在客觀證據表明一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金融資產)初始確認以后發(fā)生的一個或多個事項(“損失事項”)導致該資產發(fā)生了減值,并且該損失事項(或多個損失事項)影響了可靠估計該金融資產或該組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時,該金融資產或該組金融資產發(fā)生了減值,并產生了減值損失;未來事項引起的預計損失,無論發(fā)生的可能有多大,都不予以確認。當前的國際金融危機使實際損失法的許多缺陷暴露出來:提前確認利息收入(其中包括涵蓋貸款人預期貸款損失的金額)而減值損失僅在損失事件發(fā)生后才予以確認;減值損失的確認具有滯后性,對企業(yè)財務狀況易產生“懸崖效應”,即減值損失的確認對企業(yè)的損益具有重大的負面影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