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通知所稱財政性投資項目包括以政府投資為主體,由市本級各部門、單位、市屬企業(yè)承建,使用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其他資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維修、改造項目;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包括采用BT、BOT、TOT等方式,由政府直接融資、國債轉貸或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單位或企業(yè)融資需由政府籌資償還或出臺取費政策償還的融資項目以及以國有資產產權或使用權置換等方式安排的項目;財政性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
二、市本級各部門、單位和市政府及部門所屬企業(yè)等主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對財政性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的重視,做好對跟蹤評審項目的申請和已完工程項目的資料初審、報送工作。
對30萬元以下的項目,在工程完工后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對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已完工程,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統(tǒng)一評審,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劃整為零人為拆分項目;對投資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新建或在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提出跟蹤評審申請,市財政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委托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派出跟蹤評審小組對工程項目進行現(xiàn)場跟蹤,對跟蹤評審的項目,根據(jù)財政支付需求出具進度報告。對項目建設單位未報送跟蹤評審的項目,財政部門不予評審。
三、對應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統(tǒng)一評審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委托評審或不進行評審,不得自行列支評審費用;對30萬元以下未按照規(guī)定經(jīng)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價的項目以及規(guī)定限額以上未經(jīng)市財政統(tǒng)一評審的項目其審核結論市財政部門不予認定,不辦理資金支付,所形成的債務不予列入政府性債務預算。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提供評審所需的相關資料(詳見附件),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報送的評審資料需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代表簽章。
對影響審價結論的資料應當一次性報送,對報送評審資料不齊全的項目,在不影響評審造價的情況下,中心可以評審,但對所缺資料要在評審報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引起的責任由項目建設單位及其法人代表負責。
五、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項目建設單位報送的評審項目,采取中心獨立評審與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的選取,根據(jù)公開、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則,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取,選取的條件為:具有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在呼和浩特市區(qū);在呼市地區(qū)納稅;近三年內沒有刑事及違法記錄。特殊情況下,也可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研究委派。
六、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財政性投資評審項目的分配,采用公開、透明、隨機的方式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會議研究確定。對分配的評審項目,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原則上應在資料接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評審報告。
七、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行業(yè)標準依法依規(guī)進行評審,并對出具的評審結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在評審過程中出現(xiàn)項目建設單位有疑議或不認可評審結論的事項,應提交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研究確定。
八、財政性投資項目評審付費:
(一)對財政性投資項目的評審付費,按《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呼和浩特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呼政發(fā)〔2012〕35號)文件執(zhí)行,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
(二)對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評審的限額以下項目,評審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支付,付費標準比照(呼政發(fā)[2012]35號文件執(zhí)行。如項目建設單位向市政府申請付費的,經(jīng)市政府批準后,財政部門依規(guī)進行審核。
九、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對虛列評審項目、虛報評審資料、報審金額虛數(shù)較大或把應辦理政府采購手續(xù)的項目列入工程評審范圍等因其把關不嚴造成審減率過高的,應按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要求剔除虛列項目,對拒絕更改報送資料或干擾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要將相關事項通報市委、政府及其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審計部門。
十、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jù)財政評審結果向財政部門報送工程項目的政府性債務預算,政府性債務預算的報送根據(jù)《呼和浩特市本級政府性債務預算管理辦法》(試行)(呼財發(fā)〔2013〕274號)文件執(zhí)行。
十一、財政性投資項目的資料報送和接收、跟蹤評審、項目分配、評審付費、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的選取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另行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