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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截至6月30日,其中從3月21日開始,納稅人無需預約,可以隨時辦理。
在該項工作進行前后,國家稅務總局陸續(xù)通過發(fā)布公告、問答以及風險提示等形式,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匯算清繳。
《中國會計報》記者就個稅年度匯算問題采訪了有關專家,針對納稅人關注的一些普遍問題和特殊事項進行解讀。
兩大普遍問題需特別關注
從時間進程看,個稅匯算清繳已經(jīng)進行近一半。德勤中國稅務合伙人王歡向《中國會計報》記者表示:“根據(jù)我們的觀察,在辦理往年及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過程中確實出現(xiàn)了一些較為普遍的問題,納稅人需特別關注。”
首先是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填報。王歡表示,對于需要與配偶共同填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以及需要與兄弟姐妹共同填報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在填報扣除信息前,應與其他相關填報人充分溝通稅法允許的扣除金額,避免超過規(guī)定額度或比例填報專項附加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提醒,在征管中,稅務部門發(fā)現(xiàn)少數(shù)納稅人錯誤填報甚至虛假填報專項附加扣除,比如夫妻雙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報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或者篡改佐證資料享受大病醫(yī)療專項附加扣除等。
王歡告訴記者,對于違規(guī)填報專項扣除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通過個人所得稅APP、網(wǎng)站或扣繳義務人等渠道進行提示提醒。納稅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將按照相關規(guī)定暫停該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直至其按規(guī)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因此,納稅人還應同時關注各類稅前扣除項目的歷史填報情況,并及時處理往年的遺留問題。
其次是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的事宜。王歡表示,如果納稅人當年申報過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系統(tǒng)將會自動提示納稅人進行確認獎金的計稅方式。納稅人可以根據(jù)自身的情況,選擇繼續(xù)適用單獨計稅的方式,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時將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稅。“需要特別提示的是,獎金計稅方式選擇頁面中的‘修改’功能不能用于修改獎金的金額。當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多筆全年獎時,可通過‘修改’功能,選擇其中的一筆獎金單獨計稅。”王歡說,在預扣預繳階段已并入綜合所得計稅的獎金,不可在年度匯算過程中更改為單獨計稅的方式。
王歡提醒,廣大納稅人切勿輕信網(wǎng)上的各類退稅攻略或指南。在辦理年度匯算時要保持審慎的態(tài)度,著重關注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避免因誤填報收入或扣除項目,導致多退稅款或少繳稅款的情況。
經(jīng)營所得應單獨辦理匯算
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個人若既有綜合所得又有經(jīng)營所得,應如何辦理個稅年度匯算?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取得經(jīng)營所得和綜合所得的,應當分別辦理年度匯算。”王歡表示,經(jīng)營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的辦理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的納稅人,可選擇在綜合所得或經(jīng)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前述減除。
王歡進一步提醒,前述扣除類別中的細分項目不可拆分在綜合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中分別扣除。如納稅人選擇在綜合所得中申報專項附加扣除,則符合規(guī)定的專項附加扣除下的所有細分項目,例如子女教育、贍養(yǎng)老人扣除等均需在綜合所得中申報扣除,不可選擇將細分項目拆分在綜合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中分別扣除。
境外所得應據(jù)實申報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的境外所得也需申報納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居民個人對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報納稅,是自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一直堅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延續(xù)了該項規(guī)定,即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依法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歡表示,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及相關支持文件。
在辦理境外所得納稅申報的過程中,大家普遍比較關心如何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實際上,根據(jù)我國的稅法及相關規(guī)定,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qū))稅收法律規(guī)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王歡表示,居民個人申報抵免時,應當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當然,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也可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境外征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所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王歡說。
王歡還提醒,居民個人已申報境外所得但尚未進行稅收抵免,在以后納稅年度取得境外所得納稅憑證的,可以追溯至該境外所得所屬納稅年度申報稅收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過5年。自取得境外所得的5個年度內,如果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納稅憑證載明的實際繳納稅額發(fā)生變化的,需按實際繳納稅額重新計算并辦理補退稅,不加收稅收滯納金,不退還利息。
兩方面建議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因此,2024年7月1日起,稅務機關將不再受理納稅人2020年度匯算的退稅申請,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應及時辦理匯算申請退稅。
對于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工作,除了前述應注意事項,王歡還從以下兩方面提出建議:
一方面,在辦理年度匯算時保持審慎,納稅人應著重關注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避免因誤填報收入或稅前扣除項目導致多退稅款或少繳稅款的情況。同時,納稅人還應妥善保存涉稅資料及支持性文件備查。此外,納稅人需要關注稅務機關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及網(wǎng)站等渠道推送的文書和通知,及時在限期內處理相關事項,必要時尋求專業(yè)人士協(xié)助辦理年度匯算有關事項。
另一方面,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居民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股權激勵所得在使用優(yōu)惠計稅方法的情況下,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稅,該計稅方法可持續(xù)至2027年12月31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該納稅年度內的所有股權激勵所得計算應納稅款。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中進一步明確了多次股權激勵合并申報的要求,建議一年內取得多次股權激勵的納稅人在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同時,還需要關注股權激勵所得合并申報的事項。如未通過任職受雇企業(yè)合并計算扣繳稅款的,應于取得股權激勵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合并申報及稅款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