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審計》2007年第05期 費林海 2007年7月2日
--------------------------------------------------------------------------------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逐漸步入法制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但是在經濟責任界定、經濟責任評價、審計成果運用等認識和實踐方面仍面臨不少困難,有待進一步研究解決,以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化和完善。
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定位
功能的多元性。深化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準確把握功能的多元性,統籌而不偏廢,找準評價、監(jiān)督、鑒證三種功能間的內在聯系,積極探索發(fā)揮各項功能的途徑和方法,不斷提高整體效能。
內容的全面性。深化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準確把握內容的全面性,在注重檢查財政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的同時,不斷強化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和國有資產運行質量的鑒證和評價;不斷強化與財政財務收支密切相關的經濟發(fā)展指標、經濟效益指標的研究分析,努力提高審計結果報告的評價水平。
主體的協同性。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受組織部門委托對特定對象審計的審計種類,具有審計內容特定性、審計目標專題性和審計行為指令性等特點。深化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準確把握主體的協同性,以委托者的需求為目標,進一步明確委托和受托機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大信息溝通、情況反饋的力度,健全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和審計等部門協同配合,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形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合力。
方法的有限性。深化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準確把握方法的有限性,要加強對審計工作的宣傳,使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領導干部了解審計技術方法和審計職責范圍,使工作任務與審計方法相匹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可能大包大攬,要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寄予適當的期望值,預防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運行風險。
進一步創(chuàng)新方法手段,健全高效運行機制
統籌審計力量。堅持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相適應的同時,充分利用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力量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利用社會中介審計組織參與國有股份企業(yè)審計,緩解國家審計機關力量不足的矛盾,努力形成國家審計為主,社會審計和部門內部審計為輔的三位一體的審計工作格局。遵循重要性原則,對國家審計機關、社會審計、內部審計機構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具體承擔的任務作出科學界定,避免審計風險。
整合審計資源。堅持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同步實施的同時,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與重要專項資金、重點建設項目績效審計相結合,與發(fā)現大要案線索延伸專案審計等多種審計形式相結合,實現審計資源和審計成果共享,健全動態(tài)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模式,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性;建立健全完備的審計信息化辦公系統和現場作業(yè)系統,實現工作網絡化,提高審計效率。
改革審計方式。首先,改革審計任務的提交方式,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計劃性和透明度。根據任期內必須審計一次和離任必審的原則,結合換屆后領導班子建設的實際,制定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總體規(guī)劃,明確分年度的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干部名單,以文件形式下發(fā)各部門、地區(qū),提前告知審計對象,對任期內離任的領導干部,作為補充任務臨時提交。其次,改革審計實施方式,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效率。根據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管理模式,采取A、B類審計法(A類單位:未列入機關結算中心統一管理;經濟活動頻繁;群眾反映比較多;原審計中有嚴重違規(guī)行為等),建立分類審計的單位目錄表。A類單位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B類單位主要通過對結算中心建立定期的審計制度,加強對單位執(zhí)行財經紀律和領導干部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的監(jiān)督。
進一步完善評價體系,健全科學評價機制
明確評價內容。經濟責任審計應評價領導干部的發(fā)展能力、決策能力、管理能力、執(zhí)行政策能力和自我約束能力。(1)發(fā)展能力指標內容。主要通過對經濟發(fā)展目標及與發(fā)展緊密聯系的經濟指標分析,看領導干部對單位、部門、地區(qū)賦予的工作責任是否落實。(2)決策能力指標內容。主要看領導干部任期內重大經濟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資金來源和使用管理是否合規(guī);是否按照規(guī)定程序運作,有無可行性論證;是否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存在損失浪費、重大失誤、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3)管理能力指標內容。主要分析領導者的管理效果如何,財政資金使用的績效水平。主要看部門內部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和有效性。(4)執(zhí)行國家政策的能力指標內容。主要看能否遵守國家的財經法規(guī)。(5)自我約束能力指標內容。主要看個人廉潔從政情況。
明確評價標準。按照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總體評價標準,確定總體和分類評價標準及分值范圍,總體評價標準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對審計事項真實性評價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三個等次;對審計事項合法性評價分為:合法、基本合法、有違法行為三個等次;對財政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管理、重大投資項目內控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和有效性的評價分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執(zhí)行較好、執(zhí)行一般、執(zhí)行較差;執(zhí)行有效、部分有效、無效。
明確評價方法。一是總體評價與分類評價相結合。在計算分類評價分值的基礎上,按照設定的分類權重計算總體評價分值。二是定性指標實行綜合扣分法。對屬真實性、合法性的審計事項,采取只扣分不加分。三是定量指標實行綜合評分法。對經濟發(fā)展目標、經濟效益等量化指標,按照重要性原則設定各目標權重,具體根據計劃完成程度同比加分或扣分。四是建立修正指標。對因國家宏觀政策調整等不可預見因素造成經濟責任履行出現問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建立相應的修正指標。
進一步注重審用結合,健全成果運行機制
加大審計成果通報力度。首先,通報內容具體化。繼續(xù)做好年度經濟責任審計整體情況通報工作的同時,加大對審計對象個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通報力度,特別要加強對正反典型的通報工作,激勵先進,警示后進。其次,通報形式多樣化。通過政府常務會議、政府成員全體會議等形式做好通報工作的同時,要創(chuàng)新通報形式,采取審計情況分析會、審計案例分析會等多種形式,提高審計成果通報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第三,通報范圍擴大化。在現行通報上級黨委(政府)分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本部門班子成員的基礎上,逐步擴大通報范圍;對人大述職評議、司法評議的審計對象,審計成果應向人大常委會通報,主動接受廣大干部群眾和人大代表的監(jiān)督。
探索建立離任候崗制度。按照“先審后離”的總體要求,探索建立領導干部離任候崗制度,即對擬調整交流的領導干部實行先免職候崗,同步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待審計后根據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確定任職崗位。目前可先對提拔重用、群眾反映強烈和重大國有資產運行單位等三種重點對象試行,待條件成熟后逐步推行。
健全成果落實情況評議制度。在落實審計成果跟蹤檢查制度的基礎上,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中整改意見落實情況列入領導干部年度述職述廉報告和班子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內容,拓寬廣大干部群眾參與渠道,加大對領導干部落實審計成果的監(jiān)督力度。
進一步優(yōu)化制度環(huán)境,健全質量保障機制
強化組織保障。要進一步健全聯席會議工作規(guī)則,明確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活動方式、工作要求以及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充分發(fā)揮聯席會議牽頭抓總、組織協調的作用。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及時協調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人員編制、審計經費、工作設備等方面的問題,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fā)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完善制度保障。健全崗位目標責任制,健全政績考核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
注重隊伍保障。通過輔導幫學、制度保學、理論考學、實踐促學等有效措施,促使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增強政治責任感,刻苦鉆研工作業(yè)務,提高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進一步增強政治觀念、全局觀念和紀律觀念,自覺樹立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和廉潔自律的良好形象。
(作者單位:浙江省湖州市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