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描述: A公司發(fā)行了某長期含 權中期票據,其主要發(fā)行條款為: 1.本期發(fā)行金額人民幣10億元, 面值100元,發(fā)行價格與面值相同。 2.本期中期票據期限:發(fā)行人依照 發(fā)行條款的約定贖回之前長期存續(xù),并 在發(fā)行人依據發(fā)行條款的約定贖回時 到期。 3.贖回權:于本期中期票據第5個 和其后每個付息日,發(fā)行人有權按面值 加應付利息(包括所有遞延支付的利息 及其孳息)贖回本期中期票據。 4.償付順序:本期中期票據的本金 和利息在破產清算時的清償順序等同 于發(fā)行人其他待償還債務融資工具。 5.本期中期票據利率確定方式:本 期中期票據采用固定利率計息;本期中 期票據前5個計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將 通過簿記建檔、集中配售方式確定,在 前5個計息年度內保持不變。自第6個 計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 率;如果發(fā)行人不行使贖回權,則從第 6個計息年度開始票面利率調整為當 期基準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 個基點,在第6個計息年度至第10個 計息年度內保持不變。 6.遞延支付利息條款:除非發(fā)生強 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據的每個付息 日,發(fā)行人可自行選擇將當期利息以及 按照本條款已經遞延的所有利息及其 孳息推遲至下一個付息日支付,且不受 到任何遞延支付利息次數的限制;前述 利息遞延不構成發(fā)行人未能按照約定 足額支付利息。每筆遞延利息在遞延 期間應按當期票面利率累計計息。 7.強制付息事項:付息日前12 個 月內向普通股股東分紅或減少注冊資
本的,發(fā)行人不得遞延當期利息及按照 本條款已遞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那么, A公司發(fā)行的長期含權中期 票據應確認為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 案例解析: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37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金 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qū)分的基本原則第 (2)條“如果企業(yè)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 付現(xiàn)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例如能夠根 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是否支付 股息,同時所發(fā)行的金融工具沒有到期 日且合同對手方沒有回售權、或雖有固 定期限但發(fā)行方有權無限遞延,則此類 交付現(xiàn)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結算條款 不構成金融負債?!?A公司發(fā)行的長期含權中期票據, 嵌入了一項看漲期權,允許按面值加應 付利息贖回本期中期票據,但A公司有 權無限遞延,并沒有強制回購的合同義 務。該票據具有票息遞增特征,雖然每 5年遞增300個基點,但基礎利率較低, 簿記建檔、集中配售方式確定的前5年 票面利率不超過9%,即使每5年增加 300個基點,第6年至第10年也只有 12%, A公司因無法承受利息成本而贖 回票據的可能性不大。 該票據無固定償還期限, A公司可 自主決定是否支付利息。該票據雖具 有股利推動機制,即票息在向其普通股 股東支付股利時必須支付,但A公司可 通過議事機制自主決定是否支付普通 股股利,并進而影響票據利息的支付。 經分析,以上均符合準則指南中所述金 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qū)分的基本原則第 (2)條規(guī)定。因此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合 同條款及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 法律形式判斷,應將其分類為權益工 具,并在財務報表中列報為“其他權益 工具——永續(xù)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