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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姜濤
9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了《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對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筆者結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相關規(guī)定,對相關政策進行了總結和歸納,只要把握好“一二三四” 即“一個時間點、二類員工、三類憑證、四種計算方法”,就能很快掌握好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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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時間點
“31號公告”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fā)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jù)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這里強調的是旅客運輸服務必須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發(fā)生,票據(jù)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發(fā)票的開具時間應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據(jù)作為抵扣憑證的,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購票且服務開始,4月1日及以后服務結束,這樣的票據(jù)由于在4月1日之前取得所以不能抵扣。
二類員工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中的旅客僅指兩種人:一是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二是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也就是說只有這兩類人員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才有資格去抵扣進項稅。沒有與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的董事、監(jiān)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取得的運輸服務進項稅則不得抵扣。
三類憑證
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憑三類憑證抵扣進項稅:一是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二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如果購買方為個人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則不能抵扣。三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運憑證。這里的客運憑證包括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如果票據(jù)上沒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或者是手寫的旅客身份信息,如“**省汽車客票(定額)”則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四種計算方法
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抵扣多少進項稅呢?針對取得的憑證不同有以下四種計算方法:第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第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第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第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承德市稅務局稽查局)